想請問:
俸給法第7條第一項,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敘該官等最低職等本俸一級
又第15條第一項,
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
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簡單舉例好了,
假設現任 委五 敘 年功俸四級(430俸點),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後任薦六,
那麼請問是該敘薦六 本俸一級(385俸點) 還是 本俸四級(430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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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給法第7條第一項,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敘該官等最低職等本俸一級
又第15條第一項,
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
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簡單舉例好了,
假設現任 委五 敘 年功俸四級(430俸點),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後任薦六,
那麼請問是該敘薦六 本俸一級(385俸點) 還是 本俸四級(430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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