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考銓高手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說的優先陞任是指這個要甄審(選)的職缺,經甄審委員會同意,直接把這個職缺給優先陞任的人員,還是,
只是將其擺在名冊上的前排,仍依陞遷法第九條之規定,交給機關首長圈定陞補呢?
先謝謝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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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說的優先陞任是指這個要甄審(選)的職缺,經甄審委員會同意,直接把這個職缺給優先陞任的人員,還是,
只是將其擺在名冊上的前排,仍依陞遷法第九條之規定,交給機關首長圈定陞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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