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圖利未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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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省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

所以依刑法不罰未遂



貪汙治罪條例第4~6條-未遂犯罰之

故 以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

公務員圖利未遂仍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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