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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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內容有寫到: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修法後,並無提到相關得直接懲戒的部份。想問,是否意思是爾後公務員懲戒,無論職等
及懲戒處分的方式,一律要送公懲會?目的是在保障公務員不受主管長官濫權或任意處分是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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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5-06-11
照說明是因為主管長官都是依考績法來記過與申誡
Jacob avatarJacob2015-06-12
很少有長官會用懲戒法,所以乾脆刪掉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6-12
同樓上。因為考績懲處和懲戒分別都有「記過、申誡」,有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6-13
鑑於目前長官大多使用考績懲處方式來記過和申誡,故取消
Sandy avatarSandy2015-06-14
原條文規定。要注意的是,為避免與懲戒的「記過、申誡」
混淆,目前擬制修訂考績法的懲處為記小過(原為記過)、警
Dinah avatarDinah2015-06-17
告(原為申誡)。因此,現在薦任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公
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移送公懲會;其餘人員還是要(1)先送
監察院,由監察院彈劾,再移送公懲會;或是(2)監察院逕自
彈劾,再移送公懲會
Isla avatarIsla2015-06-18
九職等規定改為徑送公懲會,以上的要先送監察院。
Susan avatarSusan2015-06-19
主管機關得徑送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6-22
謝謝樓上幾樓也謝謝原po發問,我正好也有ㄧ樣的問題
Hazel avatarHazel2015-06-23
根據補習班林清老師的說法,新法首當其衝的是警特...
一定要更新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06-23
感謝回答
Joseph avatarJoseph2015-06-25
另外配合釋字491還有衍生考績法「免職」處分之合法性
Gary avatarGary2015-06-29
意思是主管機關也不能記九職等以下的記過申戒,只能移
送公懲會?
Rachel avatarRachel2015-07-01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