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不是容易被霸凌? - 考試
By David
at 2017-11-05T15:52
at 2017-11-05T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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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之銘言:
: 長官是不是咬定你好不容易考上,而不敢辭職
: 私人企業,不爽就就離職,再找就有,反正順便告ㄧ下,賺點和解金
: 遭當面罵髒話 公務員控藝文推廣處霸凌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iu2oPQbU_s
: 看守所管理員控遭被要求下跪
: https://youtu.be/GzmJypsdlA0
公家機關向來被視為鐵飯碗,台北市居然有公務員聲稱,
因不配合長官整肅下屬,被弄到兩大過面臨免職,任職於
藝文推廣處的曾姓主任,今天(11月2日)在議員的陪同下
公開長官辱罵他的錄音檔,除了大聲罵人,還夾雜他x的等
不雅字眼,曾先生不堪受辱,被醫師診斷該休息,卻被長
官以曠職處理,讓他無法接受。
陳情人曾先生:「第一個無能第二個是他媽的。」
講起被北市藝文推廣處副處長痛罵的經過,陳情人曾先生
表情痛苦,決定公開錄音檔,還原過程。
聲音來源:北市藝文推廣處吳副處長:「他媽的我不生氣,
你每天給我這樣做事情我不生氣,你懂不懂你書讀到哪裡去
,我的媽呀你還法學博士。」
又是他X的、又是無能,今天(2日)1月才從經濟部調到北市
藝文推廣處,擔任主任的曾先生控訴,屢次遭到吳姓副處長
刁難、辱罵,進而引發精神上的痛苦。就醫診斷,需休假2週
~1個月,但卻遭以缺勤曠職為由記2大過,即將被免職。
陳情人曾先生母親:「我的孩子很絕望,我兒子原本在我隔壁
,他來到我面前跪下來,說媽媽你要救我。」
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公務人員資格到此全部結束,
以後都不能任職公務人員,都不能接續什麼罪啊,比貪瀆的
罪還大。」
陳情人控訴被公家機關霸凌,議員原本要找來吳姓副處長對質,
他卻臨陣請假,改由處長代打,反控是曾先生,做事屢做屢錯,
出勤不正常。
北市藝文推廣處處長林信耀:「曾主任業務一再犯錯,一錯再錯
幾乎剛講完也不改,是他是6月30到7月7號之間,都沒來上班。」
曾姓陳情人vs.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你有請假嗎,我以為
我寫一封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有寫。」
因為曾先生連續6天沒到班,依據公務人員管理辦法,無故不到班
得以免職。如今雙方各說各話,文化局長承諾將介入徹查,不偏
袒任何一方。
(民視新聞王暐婷、蘇威銘台北報導)
關鍵字:藝文推廣處的曾姓主任、法學博士、經濟部調到北市藝文
推廣處
很像是 政大公行博士 曾任大同大學助理教授
但網絡照片和新聞影片 初看不像同一人
但1995年政大公行碩士 時24歲來推算 又很可能是同一人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如果不是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再考試(錄取並訓練)及格進去 還是可以被任用的
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公務人員資格到此全部結束,
以後都不能任職公務人員,都不能接續什麼罪啊,比貪瀆的
罪還大。」
厲耿議員所言 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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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官是不是咬定你好不容易考上,而不敢辭職
: 私人企業,不爽就就離職,再找就有,反正順便告ㄧ下,賺點和解金
: 遭當面罵髒話 公務員控藝文推廣處霸凌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iu2oPQbU_s
: https://youtu.be/GzmJypsdlA0
公家機關向來被視為鐵飯碗,台北市居然有公務員聲稱,
因不配合長官整肅下屬,被弄到兩大過面臨免職,任職於
藝文推廣處的曾姓主任,今天(11月2日)在議員的陪同下
公開長官辱罵他的錄音檔,除了大聲罵人,還夾雜他x的等
不雅字眼,曾先生不堪受辱,被醫師診斷該休息,卻被長
官以曠職處理,讓他無法接受。
陳情人曾先生:「第一個無能第二個是他媽的。」
講起被北市藝文推廣處副處長痛罵的經過,陳情人曾先生
表情痛苦,決定公開錄音檔,還原過程。
聲音來源:北市藝文推廣處吳副處長:「他媽的我不生氣,
你每天給我這樣做事情我不生氣,你懂不懂你書讀到哪裡去
,我的媽呀你還法學博士。」
又是他X的、又是無能,今天(2日)1月才從經濟部調到北市
藝文推廣處,擔任主任的曾先生控訴,屢次遭到吳姓副處長
刁難、辱罵,進而引發精神上的痛苦。就醫診斷,需休假2週
~1個月,但卻遭以缺勤曠職為由記2大過,即將被免職。
陳情人曾先生母親:「我的孩子很絕望,我兒子原本在我隔壁
,他來到我面前跪下來,說媽媽你要救我。」
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公務人員資格到此全部結束,
以後都不能任職公務人員,都不能接續什麼罪啊,比貪瀆的
罪還大。」
陳情人控訴被公家機關霸凌,議員原本要找來吳姓副處長對質,
他卻臨陣請假,改由處長代打,反控是曾先生,做事屢做屢錯,
出勤不正常。
北市藝文推廣處處長林信耀:「曾主任業務一再犯錯,一錯再錯
幾乎剛講完也不改,是他是6月30到7月7號之間,都沒來上班。」
曾姓陳情人vs.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你有請假嗎,我以為
我寫一封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有寫。」
因為曾先生連續6天沒到班,依據公務人員管理辦法,無故不到班
得以免職。如今雙方各說各話,文化局長承諾將介入徹查,不偏
袒任何一方。
(民視新聞王暐婷、蘇威銘台北報導)
關鍵字:藝文推廣處的曾姓主任、法學博士、經濟部調到北市藝文
推廣處
很像是 政大公行博士 曾任大同大學助理教授
但網絡照片和新聞影片 初看不像同一人
但1995年政大公行碩士 時24歲來推算 又很可能是同一人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如果不是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再考試(錄取並訓練)及格進去 還是可以被任用的
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公務人員資格到此全部結束,
以後都不能任職公務人員,都不能接續什麼罪啊,比貪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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