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非懲戒處分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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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98年普考公務員法第三題


題目:公務員遭受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
與遭受非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如何尋求救濟?

問題點:

非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是只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資格,但到底有無救濟途徑?

(一)阿公的書上沒寫明能不能救濟,只說不需踐行相關程序。

(二)但是釋字298理由書:具法定任用資格始得任用,並受身分保障之公務員,
因受「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經循行政程序未獲救濟時,受處分
之公務員仍得依本院釋字243號解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另外,也不確定298所說的「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是不是指任用法28條?


請好心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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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3-01-03
非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是指考績法考績丁等級一次兩大過免職
Kyle avatarKyle2013-01-04
這部分NO243 298說明可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