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 公職
By Elvira
at 2016-02-21T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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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14mp5 (居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時間: Sun Feb 21 21:17:05 2016
http://times.hinet.net/news/17382218
<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中央社 2016/02/18 18:15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8日電)
銓敘部統整公務員違法兼職數據,各機關審認違法者近800人,其中近500人移付公懲會懲
戒,並有近30人予以停職。而至104年10月中為止,高階公務員或地方首長計39人面臨彈
劾。
銓敘部去年中將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8種態樣,當時清
查公務人員違法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需移付懲戒者約千人左右;其中實際參與經營或
領有報酬者,屬情節重大、應停職者計約百人左右;政務人員、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
首長等約50人,應送請監察院審查。
銓敘部今天在考試院院會報告配合審計部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
察人處理情形。銓敘部指出,監察院104年10月16日通函各主管機關清查政務人員、簡任
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首長,彙整結果計39人將面臨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銓敘部同時清查各機關辦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的後續處理情形,除了少數機關
個案仍有疑義正在查處中,統計各服務機關審認違法者近800人,其中近500人移付公懲會
懲戒,並有近30人予以停職。
而公懲會104年6月12日到今年1月31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的議決案件,約有445
案,議決結果為410件申誡,24件不受懲戒,7件記過1次,3件降二級改敘,1件降一級改
敘。
其中如果是案情單純,無實際參與經營,未領取相關報酬者,只是掛名兼任公司(商號)
董事、負責人者,多受申誡處分。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員人數和兼職態樣眾多,各機關查核不易,銓敘部正在規畫建置公
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已在2月2日邀集各部會獲致共識,在查核平台建置完成前,將盡速研
議工務員兼職具結書,統整經營商業和兼職限制等規範,函請各機關要求現職人員定期和
新進人員就職時,自行檢視並具結沒有違反服務法。
----------我是分隔線----------
個人心得:
本人考量在台灣,很難成為全職文字工作者,而走出<我的社工路>: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3/03/18/1122/
不過家人認為台灣的公務員「飯碗不怕破掉,且很大碗」,
且了解台灣社福體系,有這兩種情形: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5/03/08/1158/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6/01/20/1182/
認為既然不少社工,陸續跑去官方社福單位工作,
如在官方社福單位工作,除有權、有經費,有事情還有長官頂,
要求本人「從事社福行業就是要當公務員呀,不然要幹嘛?」
但本人早就聽其他文字工作前輩提到,如當公務員,從事文字工作是不能領版稅,
且擔心如在台灣官方單位工作,會影響文字工作發展布局,
這些年才會努力透過圖文作品拚經濟,
也在西元2014年底,問主管公務員任用的銓敘部這些問題:
※問題原文:
個人想了解如正式、約聘僱公務員,或人力派遣到公部門工作的員工,因為個人興趣、職
涯規劃,在不洩漏工作機密前提,下班後從事下列行為,是否有違法之嫌?如有,是違反
哪項法規?在此先感謝貴部協助說明:
1.投稿文創作品至國內媒體領稿費、版稅、獎金、授權金
2.投稿文創作品至中國大陸、港澳媒體領稿費、版稅、獎金、授權金
3.投稿文創作品至外國媒體領稿費、版稅、獎金、授權金
4.在國內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演講
5.在中國大陸、港澳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演講
6.在國外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演講
銓敘部就送這則公文說明,只是本人看不太懂,
想請各位協助說明,也造福有類似困擾的人,謝謝啦^_^
※主旨:
關於台端所詢公務員得否投稿文創作品至國內外媒體並領取相關報酬等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依審計部民國104年8月24日台審部一字第10400585341號書函轉台端同年月18日致該
部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除法令所規定外,亦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103年3月13日
部法一字第1033824610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撰寫電影劇本收取報酬或創作歌詞收取版
稅,並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之經營商業,惟倘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該
項規定。
另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撰寫電影劇本或創作
歌詞,或本職與民間公司撰寫電影劇本或創作歌詞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依服務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仍不得為之。準此,所詢公務員得否投稿文創作品並收取相關報酬等節,請
參考上開規定辦理。又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遵守之行為及義務規定,不因國內或國外而有
所不同,惟投稿文創作品至大陸地區、港澳地區或於上開地區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及演
講,有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宜另洽主
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
三、復查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
務人員,均適用之。」再查本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略以,依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
進用之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是以,所詢「約聘僱公
務員」倘非依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進用之人員,以及人力派遣至公部門工作之員工,均非
服務法之適用對象,附為敘明。
--
推 bug:菜蟲呼叫貓咪 01/23 13:11
推 cat:貓咪收到 有屁快放 01/23 13:11
推 bug:你現在在做什麼呀? 01/23 13:12
推 cat:報告 在製作「社福開箱文」系列作品! 01/23 13:12
推 bug:看 這樣支持就可早些看到:https://f14mp5.wordpress.com/s/ 01/2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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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14mp5 (居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時間: Sun Feb 21 21:17:0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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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公務員近800人違法兼職 近30人遭停職
中央社 2016/02/18 18:15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8日電)
銓敘部統整公務員違法兼職數據,各機關審認違法者近800人,其中近500人移付公懲會懲
戒,並有近30人予以停職。而至104年10月中為止,高階公務員或地方首長計39人面臨彈
劾。
銓敘部去年中將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8種態樣,當時清
查公務人員違法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需移付懲戒者約千人左右;其中實際參與經營或
領有報酬者,屬情節重大、應停職者計約百人左右;政務人員、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
首長等約50人,應送請監察院審查。
銓敘部今天在考試院院會報告配合審計部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
察人處理情形。銓敘部指出,監察院104年10月16日通函各主管機關清查政務人員、簡任
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首長,彙整結果計39人將面臨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銓敘部同時清查各機關辦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的後續處理情形,除了少數機關
個案仍有疑義正在查處中,統計各服務機關審認違法者近800人,其中近500人移付公懲會
懲戒,並有近30人予以停職。
而公懲會104年6月12日到今年1月31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的議決案件,約有445
案,議決結果為410件申誡,24件不受懲戒,7件記過1次,3件降二級改敘,1件降一級改
敘。
其中如果是案情單純,無實際參與經營,未領取相關報酬者,只是掛名兼任公司(商號)
董事、負責人者,多受申誡處分。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員人數和兼職態樣眾多,各機關查核不易,銓敘部正在規畫建置公
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已在2月2日邀集各部會獲致共識,在查核平台建置完成前,將盡速研
議工務員兼職具結書,統整經營商業和兼職限制等規範,函請各機關要求現職人員定期和
新進人員就職時,自行檢視並具結沒有違反服務法。
----------我是分隔線----------
個人心得:
本人考量在台灣,很難成為全職文字工作者,而走出<我的社工路>: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3/03/18/1122/
不過家人認為台灣的公務員「飯碗不怕破掉,且很大碗」,
且了解台灣社福體系,有這兩種情形: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5/03/08/1158/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6/01/20/1182/
認為既然不少社工,陸續跑去官方社福單位工作,
如在官方社福單位工作,除有權、有經費,有事情還有長官頂,
要求本人「從事社福行業就是要當公務員呀,不然要幹嘛?」
但本人早就聽其他文字工作前輩提到,如當公務員,從事文字工作是不能領版稅,
且擔心如在台灣官方單位工作,會影響文字工作發展布局,
這些年才會努力透過圖文作品拚經濟,
也在西元2014年底,問主管公務員任用的銓敘部這些問題:
※問題原文:
個人想了解如正式、約聘僱公務員,或人力派遣到公部門工作的員工,因為個人興趣、職
涯規劃,在不洩漏工作機密前提,下班後從事下列行為,是否有違法之嫌?如有,是違反
哪項法規?在此先感謝貴部協助說明:
1.投稿文創作品至國內媒體領稿費、版稅、獎金、授權金
2.投稿文創作品至中國大陸、港澳媒體領稿費、版稅、獎金、授權金
3.投稿文創作品至外國媒體領稿費、版稅、獎金、授權金
4.在國內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演講
5.在中國大陸、港澳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演講
6.在國外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演講
銓敘部就送這則公文說明,只是本人看不太懂,
想請各位協助說明,也造福有類似困擾的人,謝謝啦^_^
※主旨:
關於台端所詢公務員得否投稿文創作品至國內外媒體並領取相關報酬等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依審計部民國104年8月24日台審部一字第10400585341號書函轉台端同年月18日致該
部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除法令所規定外,亦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103年3月13日
部法一字第1033824610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撰寫電影劇本收取報酬或創作歌詞收取版
稅,並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之經營商業,惟倘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該
項規定。
另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撰寫電影劇本或創作
歌詞,或本職與民間公司撰寫電影劇本或創作歌詞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依服務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仍不得為之。準此,所詢公務員得否投稿文創作品並收取相關報酬等節,請
參考上開規定辦理。又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遵守之行為及義務規定,不因國內或國外而有
所不同,惟投稿文創作品至大陸地區、港澳地區或於上開地區舉辦文創作品宣傳活動及演
講,有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宜另洽主
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
三、復查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
務人員,均適用之。」再查本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略以,依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
進用之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是以,所詢「約聘僱公
務員」倘非依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進用之人員,以及人力派遣至公部門工作之員工,均非
服務法之適用對象,附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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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ug:菜蟲呼叫貓咪 01/23 13:11
推 cat:貓咪收到 有屁快放 01/23 13:11
推 bug:你現在在做什麼呀? 01/23 13:12
推 cat:報告 在製作「社福開箱文」系列作品! 01/23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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