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我在一間規模約十人左右的傳產公司上班
最近大家向公司追討勞基法裡應該給的特休..
後來開了一次小會議
老闆大概是說,小公司的傳產,一般是沒人在放周休的
已經給你們周周休了,而且全勤3000,勞健保也是100%公司幫你們出的
更何況每個月都有給半小時遲到的累積緩衝時間
最後是全勤被取消了..勞健保每個人都變成要自付30%..
唯一好處是有特休了...
但公司是說,請特休必需提前一個禮拜講,若工作很趕,則不能請
若年底沒用完的,公司會看剩幾天,就轉成日薪給我們..
全勤從有到取消..還有特休需提前七天申請
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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