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用任何理由而遣散員工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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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現職已約二十一年薪資四萬,去年資方開始聘用外勞工作,效率約為本勞80%但薪資約為二分之一,現資方欲以勞基法第11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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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avatarHarry2015-07-14
hi,發問者您好:1.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請問如何證實虧損或判定業務緊縮?虧損多久?虧損壹塊也算嗎?或以作帳的方式成虧損待遣散員工後再補回呢?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第89號判決中的解釋:所謂「虧損」,應係指雇主之營業收益不敷企業經營成本,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
Cara avatarCara2015-07-18
您好,權益達人關心您樓上的似乎言重了,您還是拿得到資遣費的,原因可再寄信問我。既然公司要精簡人力,你也抵擋不了,斷尾求生本來就是許多產業遇到危機時的階段性策略,不建議您再找<不能資遣我>的理由。但是除了資遣費,你還有什麼權益呢?煩請聯繫以免喪失權益,請點選我的ID將聯��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07-17
公司要遣散一定找的道理由合法遣散而且會另開新公司遣散完全不用給遣散費因為破產了這對老闆來說都是很簡單的所以建議你遣散一定要排第一個以免拿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