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惡意但是非強迫離職時的做法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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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9-04-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放連續假前夕
公司內部有消息放出來
上班的時間可能有調動
原本是7:30-19:30以及19:30-7:30
但是要改成15:00-11:30及11:30-7:30
對於極大部分早班的員工都是一個惡耗
大部分的人會上早班都是因為家庭的因素
所以這樣子對我們來說就像是強迫我們離職
來避免發放遣散費的支出!!!
對於法條可以說是一竅不通
想請問各位大哥大姐
因為下星期會開會跟大家公佈這件事
也確定自己沒辦法上這種班
假如要跟老闆有相等條件去談一些事情要注意的事情
(1)假如真的變換上班的時間這種惡意的手段~是否可以請求遣散
費?(像我工作3年7個月可以大約領取多少呢?)
(2)有何相關法條可以拿出來佐證?
(3)是否有需要錄音?
(4)如果有說到關鍵字(像是不能配合公司就走沒關係!!!)對我們日
後打官司是否有幫助?
(5)曾經聽老師說(我在夜校進修中)桃園縣政府有幫助被公司惡意
離職的民眾幫忙一些事情(像是寫訴訟書之類)正確名稱是何呢?
感謝大哥大姊的幫忙!!!
Update:
是的!!!
還是一樣只有開兩班
7:30-15:30只有辦公室的人還有業務
現場要到15:30以後才上班
Update 2:
我們一開始應徵時
都是應徵早班
下星期的開會
就是算強迫我們上中班
如果不能配合就請自動離職!!!
Update 3:
之前也曾經威脅我們
說現在有很多公司可以用很多小手段讓我們走
就像是不能配合加班之類
大家都敢怒不敢言
這次是因為都忍無可忍
所以打算要求我們該得的!!!
Update 4:
可以多請問一下
我們當初沒有簽訂所謂的勞動契約
是不是只要有勞健保就算成立呢?
Update 5:
還有遣散費是全薪還是勞保的投資金額?
Update 6:
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證明呢?
上班的打卡已經換月
就算有也只有10天左右
可以當作申訴的証明嗎?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09-04-05T13:06
雇主調動須經過勞方同意,依您的陳述雇主已違反勞動契約,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可要求公司資遣,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09-04-04 19:42:37 補充:
您的工作年資應該是勞退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2009-04-04 19:48:02 補充: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為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未經勞工同意就變更,即違反勞動契約。
 
2009-04-04 19:48:08 補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2009-04-05 09:29:41 補充:
如果雇主不接受您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終止契約,您只要能提出目前的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跟雇主要求變更後的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的證明,至勞工局申訴即可。
遣散費是以平均工資去計算,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工資為您的全薪,包含底薪、獎金、津貼、加班費,勞健保費為個人支出不需計入。
2009-04-05 09:30:19 補充: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2009-04-05 09:30:36 補充: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2009-04-05 23:11:06 補充:
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證明呢?上班的打卡已經換月就算有也只有10天左右
可以當作申訴的証明嗎?
OK的啦, 您還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請勞工局的人員要求公司出示您一年的出勤情形,作為佐證。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09-04-06T13:40
原本是7:30-19:30以及19:30-7:30 12小時2班制
但是要改成15:00-11:30及11:30-7:30 應為8小時3班制
1.那07:30~15:00 不開工了嗎?
2.板大從一開始就固定早班嗎?
請板大說明,大家來討論。

你好麻煩幫我中文翻譯越南話謝謝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9-04-03T00:00
美蘭是你跟我不計較我開計程車而且我還沒工作你還把我當成朋友改天我一起去朋友那邊按腳底我請你去順便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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