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大翻新!公司法修正完成三讀 - 會計
By Gilbert
at 2018-07-06T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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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6)日下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為強化公司治理,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
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自1931年(民國20年)開始施行後,歷經25次
修正,除於2001年曾大幅度修正過,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全球化發展,公司已成為國家經濟活
動的核心組織,影響力日漸深遠;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
模式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的挑戰需求
,行政院去年12月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近150條,變動幅度為10年之最,
希望達成提供我國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
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
子化,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目標。
在立法院審議期間,朝野立委對於許多條文意見分歧
,特別是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的「
大同條款」、「SOGO條款」、是否刪除法人董事,以及申
報實質受益人等條文,爭議最大;上述條文今天經過表決
,完成二、三讀。
此次修法主有三大主軸: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
化公司治理。在彈性化方面,包括員工獎酬工具有彈性、
非公發公司董事席次有彈性、非公發公司實際召開董事會
有彈性、非公發公司股東間策略聯盟有彈性、盈餘分派有
彈性、舉債有彈性、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有彈性。
在電子與國際化方面,包括發行股票無實體化、股東
提案電子化、非公發公司股東會議電子化、直接承認外國
公司有法人人格、開放外文名稱登記。
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則聚焦洗錢防制,包括放寬董
事會召集程序、簡化董事提名程序、落實股東會召集權人
之權利、新增公司治理人員、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今天經由表決通過的重要條文,包括「SOGO條款」,
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
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
人也可申請撤銷;「大同條款」依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
過,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之股東,得自
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股數之計算
,以第165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來源:
2018-07-06 15:14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23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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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7-10T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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