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公司法-設立中發起人責任 - 考試Megan · 2015-07-0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設立事項負連帶責任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法無明文 其後未能成立的話:類推合夥迳連帶負責 有成立:依同一體說->由公司負責 以上是我讀到的發起人設立中事項的責任 只有無限/兩合/有限公司,其後有成立的話,由公司負責 那發起人的責任如何? (和其他三種情形差別在不需負連帶責任?) 這樣感覺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結論上比較輕 想請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謝。 -- 考試All CommentsAdele2015-07-08不符合150155全部依合夥使發起人間負連帶責任Olivia2015-07-11不再區分公司種類 "發起人合夥"是一般規定 特別規定優先Callum2015-07-15就算公司嗣後成立 其他公司之發起人間仍依合夥連帶負責Elvira2015-07-20同一體說是指嗣後成立的公司要負責 而非發起人可免責Belly2015-07-22了解 感謝Rae2015-07-23但是說一般/特別規定不會怪怪的?不是類推適用而已?Cara2015-07-27翻到書了 民法記錯 直接適用合夥okRelated Posts後醫上榜心得稅法 張建昭老師與萬華老師劉旭老師,生物全套。考選部電腦化模擬測驗故障?考選部全力協助受八仙粉塵氣爆事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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