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設立中發起人責任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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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設立事項負連帶責任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法無明文

其後未能成立的話:類推合夥迳連帶負責

有成立:依同一體說->由公司負責


以上是我讀到的發起人設立中事項的責任
只有無限/兩合/有限公司,其後有成立的話,由公司負責
那發起人的責任如何? (和其他三種情形差別在不需負連帶責任?)

這樣感覺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結論上比較輕
想請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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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5-07-08
不符合150155全部依合夥使發起人間負連帶責任
Olivia avatarOlivia2015-07-11
不再區分公司種類 "發起人合夥"是一般規定 特別規定優先
Callum avatarCallum2015-07-15
就算公司嗣後成立 其他公司之發起人間仍依合夥連帶負責
Elvira avatarElvira2015-07-20
同一體說是指嗣後成立的公司要負責 而非發起人可免責
Belly avatarBelly2015-07-22
了解 感謝
Rae avatarRae2015-07-23
但是說一般/特別規定不會怪怪的?不是類推適用而已?
Cara avatarCara2015-07-27
翻到書了 民法記錯 直接適用合夥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