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73條第一項 - 會計

Table of Contents

引述法條原文:
公 173 I: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所謂"已發行股份總數"

計算時是否要包含特別股呢??


感激不盡!!

--

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6-12-11
包含
Enid avatarEnid2016-12-11
遲來的感謝 !!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