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Ⅰ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②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Ⅱ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請問,第二項後段「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其」是指負責人,還是負責人及借用人要連帶賠償?
謝謝各位,這個問題我有疑問很久了,網路上也找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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