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請問一下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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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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