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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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小弟貢獻一下這幾天研究的結果,有錯還煩請指正^^


要先澄清的是,公司法199-1本質是董事的"選任"案(因為是全體董事改選)

只是全體董事提前改選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全體董事的"當然解任"
(注意,並非決議解任!)

故此條並非董事解任案,這點要先搞清楚。


再來,既是董事選任案,自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172V),

故"本次股東會要提前改選全體董事"這個議案勢必會列在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中。
(注意,一定要 "提前" 改選 "全體" 董事才有199-1的適用)

既然有列在召集事由中,開會時就必須表決是否通過這個議案。

此時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到底是要用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認為這條是董事解任案→要用股東會特決,但這是錯誤觀念)

而本次修法後明確指出:採用普通決議(過半*過半)


如果普通決議通過了這個議案,接著就要重新改選全體董事,

此時就應適用公司法198條,要以"過半數的股份出席+累積投票制"來選任董事


選好之後,如果:

1. 股東會有決議舊的董事任期至本屆任期期滿才解任

→OK,那舊的董事們就做到任期屆滿才算解任

2. 股東會沒有決議舊的董事本屆任期到何時

→不好意思,視為提前解任(當然解任),新的選出來舊的董事就失業囉~

這邊的決議也是指股東會普通決議。



當然,如果改選理由不正當,舊的董事也可以依公司法199I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在任期未屆滿前改選,符合"任期中"之規定)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心得,有錯還煩請指正

想看文言一點的可以去google高點邱律師的修法PDF,裡面講得蠻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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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8-29
讚 再附註 要有199-1的情形只有172-1跟董事會自行提出
Lucy avatarLucy2012-09-03
172-1 通常只會在股權爭奪裡面,股權大量變動才有可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