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請教一下,
“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是什麼意思?
今假設甲將持有1000股的認購權轉讓給乙,乙不就可以認購那1000股,不解法條“與原有
股份分離”是什麼意思?

煩請高手解惑,感恩

--

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22-02-06
認購權源自股東權,的獨立移轉。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2-02-08
瞭解了,謝謝!但覺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是贅詞
Liam avatarLiam2022-02-06
因為第4項規定尚不包括原股東未認購而經公司洽由特
定人認購之部分在內,特定人的認購順序是排在員工、
Elma avatarElma2022-02-08
原股東之後,但特定人認購後,是不可以再把認購權
轉讓出去的。所以有保留「原有股份」的必要~
Steve avatarSteve2022-02-06
謝謝C大精闢的分析,但如果改成“...,原股東得獨立轉
讓。"是不是更清楚明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