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法定盈餘公積的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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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讀到公司法官於法定盈餘公積的部分
一直想不透
希望有板友可以幫我指點迷津。

公司法237條第一項: 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不用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法241條第三項: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新股或現金者,已超過資本額百分之25為限。

請問這是代表公司無虧損時
1:法定盈餘公積在25%~100%,公司要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然後也可以分派法定盈餘公積?
所以公司又提列又可以分派?這樣不是很多餘嗎?


2如果公司原本公積已經超過資本總額不需提列。但又依241條分派法定盈餘公積導致其低
於資本總額,所以下一年度又需要再提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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