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詢問,手機排版請見諒。
請各位大大鞭小力點~
想詢問各位大大,
公司昨天發的郵件說,
12月30~31日不用上班,
但是要扣我們員工自己的年假。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進公司時,我們有簽合約,
上面寫我們職員特休是10天。
還有到職日期。
但是沒有規定工作年限,
所以看上去好像沒有違反勞基法。
但,昨天的郵件說,
我們台灣辦公室要在12月30~31日休息。
但是這兩天是算在我們特休裡面。
這感覺像是強迫員工放假。
我們不想把特休用在那兩天也不行。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公司拒絕給女生每個月一天的生理假,
請問這樣有什麼方式去反制嗎?
懇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公司其他同事都很困擾,,,
Ps, 我們公司是外商,以前沒這些規定時候都是照勞基法走。那如果不遵循這些規定而被fire掉,可以告公司嗎?
我怕外商不受制於台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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