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束營業,關於遣散費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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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日到職,但在9月時告知公司要結束,老問要準備退休,,當時老闆有詢問我要做到現在還是幫他的忙留到公司結束11/15,我當下就回答他說留到最後有始有終,之後再找工作.他說可以.他也會幫我留意合適工作.加上11月剛好因為他要換新家,所以和我商量..在公司結束後,到他的新家去幫忙整理東西,.他說也是會算錢給我.看幫他多久就算多久的薪水給我,..我是想要詢問這樣的情況是他不想要給我遣散費嗎?還是其他?如果有遣散費,那是如何計算?公司有保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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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e avatarFaithe2010-10-12
你好~5/25日到職~9月預告~11月15離職總工作日.5個月又20天平均月薪32.000元32.000X5/12+20/365X0.5=7.543元資遣費另可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三年內投保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者.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就服站請領失業補助金6個月60%2010-10-1414:46:25補充:怎不說清楚~再加一年32.000元X0.5=16.000元+7.543元=23.543元資遣費因為公司已有提早告知~所以沒有預告工資但可以一星期請兩天的謀職假'請假時.工資照給...Showmore
Leila avatarLeila2010-10-12
你算是個有情有義一本初衷的忠僕至於那位雇主是「輕諾寡信型」或也是「有情有義型」只有你最清楚若為前者:你應要求「公司的部份先將資遣辦理清楚,私誼的部份你仍會幹到雇主不想要你那一天」。因為你別忘了,資遣是你與公司的事,公司一旦結束掉,你想向原來的雇主(私人)求償「預告資遣費」,欠你的是公司不是私人,都依法無據啦若為後者,照你的原意繼續效勞何樂不為自己看著辦比較妥當,這是法律時效問題,不是數學題知道要如何�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10-14
資遣費之計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5/25日到職,公司結束11/15計有5個月又22天年資:(5個月+(22天/30天))12個月=0.48年平均工資:32,000元資遣費:32,000元x0.48年x50%=7,680元...Showmore
Madame avatarMadame2010-10-14
大學畢業找工作不用怕!\\(‵▽′)>雙薪族生活讓你面對老闆不用驚!尋找擁有強力怨念的上班族!<(╯▽╰)∕http://key0603.weeb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