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公司於7/15口頭通知我做到那天(工作5個月),之後就無法進公司了,
本身工作無重大缺失,公司想要我簽自願離職證明,我沒簽,
所以我想跟勞工局申訴讓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但我怕我未收到
公司要我離職的通知書,所以我應該還是公司的人,那如果我這三天都沒進公司
,而公司以曠職三天將我解雇,那我不是什麼權益都沒有了?請問該如何避免
公司將我以曠職解雇呢?
我隔天有寄mail給人資要求給我離職通知書,公司回信如下:
"因為您還在試用期階段,
考量公司發出不適任通知會造成您日後就職的不便,
麻煩您提出自願離職申請書,
公司感念您對於進公司後的辛勞與付出,
7/16~7/31期間按原議定薪資比例支付福利金給您,
關於勞健保部分於今日起將為您進行退保手續,
相關離職證明及勞健保轉出證明會在郵寄到您的住家或勞您至公司親取,
其餘離職交接事項部分,物品已完成點交,煩請於8/15前安排3日至公司與接替您業務同仁進行交接"
請問這封信可視為公司要我離職的通知書嗎?這樣是不是可免於被以曠職論處,
謝謝!!
Update:
謝謝大家解答,我有上網查詢勞保是否退保(使用自然人憑證),今天是第三天但還是沒退保,看來公司真的要想用曠職論處,而且公司還扣留所有款項要求要交接完才肯付錢,真是有夠.......,我還是先想辦法不要被以曠職處理再說.....
Update 2:
感謝小裕熱心說明,我7/18已經向公司通知說在準備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公司當天已打電話希望協調,我說再通知協調時間與地點,到時我想準備錄音設備錄下公司要我7/15離職的證據,以防不時之需。
Update 3:
另外公司有欠我47000元,此款項是我先墊的(我有發票影本),當初是公司要求進度為加快流程所以先墊,但請款時公司認為太貴不想付(為了快點買到都買散料當然貴),原本7/15公司要我走時有說會還,但現在一樣拖到交接完才還,因此向公司要求先將所有材料(有些已經裝在機台上)都還我,後續如何處理等調解完再說。想請教的是,由於這筆材料錢雖是我代墊,但是採購時未經採購流程,這樣我在法理上還拿的回來嗎?不過這些材料有部分已經用在公司的機器設備了,謝謝!!
本身工作無重大缺失,公司想要我簽自願離職證明,我沒簽,
所以我想跟勞工局申訴讓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但我怕我未收到
公司要我離職的通知書,所以我應該還是公司的人,那如果我這三天都沒進公司
,而公司以曠職三天將我解雇,那我不是什麼權益都沒有了?請問該如何避免
公司將我以曠職解雇呢?
我隔天有寄mail給人資要求給我離職通知書,公司回信如下:
"因為您還在試用期階段,
考量公司發出不適任通知會造成您日後就職的不便,
麻煩您提出自願離職申請書,
公司感念您對於進公司後的辛勞與付出,
7/16~7/31期間按原議定薪資比例支付福利金給您,
關於勞健保部分於今日起將為您進行退保手續,
相關離職證明及勞健保轉出證明會在郵寄到您的住家或勞您至公司親取,
其餘離職交接事項部分,物品已完成點交,煩請於8/15前安排3日至公司與接替您業務同仁進行交接"
請問這封信可視為公司要我離職的通知書嗎?這樣是不是可免於被以曠職論處,
謝謝!!
Update:
謝謝大家解答,我有上網查詢勞保是否退保(使用自然人憑證),今天是第三天但還是沒退保,看來公司真的要想用曠職論處,而且公司還扣留所有款項要求要交接完才肯付錢,真是有夠.......,我還是先想辦法不要被以曠職處理再說.....
Update 2:
感謝小裕熱心說明,我7/18已經向公司通知說在準備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公司當天已打電話希望協調,我說再通知協調時間與地點,到時我想準備錄音設備錄下公司要我7/15離職的證據,以防不時之需。
Update 3:
另外公司有欠我47000元,此款項是我先墊的(我有發票影本),當初是公司要求進度為加快流程所以先墊,但請款時公司認為太貴不想付(為了快點買到都買散料當然貴),原本7/15公司要我走時有說會還,但現在一樣拖到交接完才還,因此向公司要求先將所有材料(有些已經裝在機台上)都還我,後續如何處理等調解完再說。想請教的是,由於這筆材料錢雖是我代墊,但是採購時未經採購流程,這樣我在法理上還拿的回來嗎?不過這些材料有部分已經用在公司的機器設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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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此要先澄清,
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ㄧ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只是因為申請失業補助時,
就業服務站會要求這張紙而已,
如果公司不願提供這張紙,
請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
再憑此拿去勞工局幫你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有關曠職部份,
先用自然人憑證去勞保局查看看,
或直接去勞保局查,
確認公司是否將你退保。
如公司確實已將你退保,
那可以據此推斷你已非該公司的勞工,
否則公司是不能將員工退保的。
如公司未將你退保,
請每天去公司打卡,(FB的打卡)
最好是去公司大門口拍照,(公司招牌和你都要入鏡)
早、中、晚各拍一次,
刷卡不能進去也拍一下,
表示你有要到公司提供勞務,
是公司不讓你提供勞務,
當然這幾天的薪水公司還是要照給,
直到退保為止。
更重要的還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
交接的部份。
請確認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
除非你們有白紙黑字簽訂
「離職前要辦理完成交接,未完成交接...」
如沒有這些條約,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你一定要去交接。(除了你自己外=.=)
就算訂了這個規定,
在你完成交接離職前,
你都還是該公司員工,
依法公司必須給你工資,
如未給予工資就是違法。
由於是公司資遣你,
所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公司不管怎樣都必須在你離職後30天內,
將資遣費發給你。
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既然是公司主動開除你,
就請公司即刻結清給付工資。
如公司不願意給資遣費,
可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給付工資,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如果公司人資一直打電話要求交接,
請他提出法令條文規定,
不要在那講543。
如果公司人資仍再繼續電話要求,
啟動手機等錄音功能,
紀錄其所有打來電話的時間及次數,
(電信公司都有通聯紀錄功能)
他打給你,你沒接到也不需要回電給他,
接了電話放一邊也沒關係,(就當遇到詐騙集團吧!)
只要他錢多,你手機的電也多,
他愛講多久都是他的事,
還可據此突顯他的惡行,
之後向警察機關口頭或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由檢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妨害自由」或「強制罪」起訴。
他之所以說「考量公司發出不適任通知會造成您日後就職的不便...」
在於大多數人履歷都會寫過往的工作經歷,
有些應徵的公司還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員工離職的情況,
如果你未來應徵的公司有打電話問,
你們人資他可以幫你說好話的意思。(我覺得這比較有詐騙集團的味道)
但,既然大家關係都以這樣,
工作也才5個月,
不寫現在這間公司的工作經歷也沒差,
面試單位問這5個月再做什麼,
看是要求職待業中或準備高普考中唐塞都可以,
且因為個資法的關係,
除非你允許,
否則你應徵的下一家公司,
根本看不到你過往投保單位的資料,
所以也不用擔心。
2014-07-20 01:56:44 補充:
"妨害自由罪"與"強制罪",
這些都還只是在假設狀況,
且要看公司後續人資在電話中說些什麼,講些什麼,
將資料全部準備齊全後,提供給檢察官,
由檢察官來做判定提起公訴。
對於「簽一份"同意該公司調閱.....等資料"基本上,能不簽嗎?」
當然能不簽。
中國人大多為了生存,
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簽下去,
等公司拿你這些個資去做其他事後,
才在後悔,到時就來不及了。
這類公司大家如果都排斥拒絕,
他制度還能這樣下去嗎?能不改嗎?
且一般少有在訂同意調閱...(保全業除外)
多為註明個人資料僅供公司內部人事資料管理使用...等,
對於這種調閱資格後才聘用的規定,
也不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可能。
2014-07-20 02:10:40 補充:
「公司還扣留所有款項要求要交接完才肯付錢」
這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26條,
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也有可能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處分,
就看公司的說法而定了。
大大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
要求給付所有工資,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另,
建議盡快向勞工局提起申訴。
或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未履行勞動契約,
不讓勞工提供勞務,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
自7月16日起終止勞動契約,
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及至7月15日前所有工資。
我們很多人不知道,中國文字套用在我們人名上,當我們簽名書寫自己的姓名,就會產生萬有引力,影響我們一輩子運氣好不好?
所以才會常聽人家講(人生如戲)
很多人一輩子辛苦,諸事不順,到處求神問卜、算命、改命、改運,還是事與願違,其實不知道問題就在名字上。
想起當初幾年前的我.我因為一切都不順,年過三十歲了婚姻感情還是沒著落!
事業工作也一直很不穩定,身體也不好,對人生覺得越來越沒什麼希望.
甚至有好幾次,覺得做人好苦,甚至還有輕生的念頭.
偶然的機會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在討論有關命理方面的問題.
也就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在介紹老師.當然我也是好奇心使然,打電話試試看!
在與老師電話請教中,他對我的名字方面分析的都很準..
當然後來我也請老師,幫我改名字,包含我家裡風水等.
現在的我已經成家,自己在臺北(中和)開了間餐廳.
當然各方面都不錯,才會幫他介紹人了!
{ 相信我就對了! }
所以我常常遇到運氣不好的人,我都會介紹老師給他們.
在這裡我也把老師介紹給您,給您聯絡方式喔!
網址 xor.tw/4zgy2
網址 xor.tw/4zgyb ←複製及貼上瀏覽
建議你主動打給"勞工局"的承辦人員,可以問到最直接的解決方式,也最好把你的狀況真實的告訴他們,他們會有很詳細的解答!!
後,正式的離職通知書應該是不會"直接"拿到,畢竟就前述內容與這封信來看,公司希望要版主你自己主動請辭(提出自願離職申請書)。
所以,若版主不提出的話,有兩種情況:1.公司不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讓你繼續作。(中頭彩般的機率)2.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主動or勞委會介入),會不會如人資所說"不適任通知會造成您日後就職的不便"影響後續求職,就無法馬上有肯定的答案,但半個月的封口費(福利金),應該直接就拿不到了。
最後勞基法第16條相關規定可以適用,因版主雖然仍在試用期,但其相關權益仍等同正式工,所以應有十日前預告終止契約的保障與第17條資遣費的給付(5/12≒0﹒4月的資遣費)
2014-07-18 11:23:51 補充:
不好意思 就三樓就刑事就"妨害自由罪"與"強制罪"小弟有幾點疑問:
就以刑法第二六章中妨害自由罪中,其成立要件有若干強暴、脅迫、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或您指名同章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等,哪一條適用於版主情況?
又文末所述,雖基於個資法,非本人同意不得洩漏當事人相關資料。但現在通常公司面試都會在合約中附加或另簽一份"同意該公司調閱.....等資料"基本上,能不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