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將更名「懲戒法院」 掌管職務法庭 - 考試
By Harry
at 2020-02-07T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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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司法院6日召開第181次院會,決議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懲會
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除了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並明文規定把
職務法庭移給懲戒法院掌管,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自1931年6月8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1次修正,2015年5月6日修正公布,2016年5月2
日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案件原本以審議會方式審議,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以裁判方式
為之。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懲會是否為法院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
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
正」意旨,公懲會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
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賦予當事人提起救濟的權利,發揮糾錯及權利
保護功能,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至於審判司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目前名義上雖屬於司法院,但行政事務均由公懲會
兼辦,本次修法正式把職務法庭移至懲戒法院下,確認地位。
目前公懲會龍頭為「委員長」,其餘合議庭成員為「委員」,未來也將分別更名為「院長
」與「法官」。
司法院強調,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雖均屬懲戒法院之一部分,然二者的成員組成來源、任
命程序、掌理的審判事務類型等均不相同,兩者就各自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
法官配置,及有關法官考核、對法官為監督處分與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建議
事項,應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職務法庭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
自議決,不應彼此侵越權限。故就上開二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
項,亦應予以規範。
司法院列出9個修法案重點,分列如下: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本法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委員」等名稱之規定,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修正條
文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9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
2、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分別明定懲戒法庭第一審、第
二審之合議庭成員人數及審判長之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3、配合法官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次修正更名為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之
規定,分別明定職務法庭分庭審判、審判範圍及合議庭組織之依據。(修正條文第5條)
4、懲戒法院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得置科員,並定其員額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8
條、第9條)
5、政風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明定懲戒法院政風室之設置及其組成人員之職等
與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6、為加速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增設懲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並明定其員額及辦理事務
內容。(修正條文第12條)
7、懲戒法院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其會議之組成等事項分別適用及準用法官
法第四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8、配合法官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審理程序應增加參審員2人
為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明定該類案件之評議組織、程序、方法,及法官、參審員在評議
簿上簽名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1條)
9、增設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分別
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https://bit.ly/3bhDf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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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除了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並明文規定把
職務法庭移給懲戒法院掌管,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自1931年6月8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1次修正,2015年5月6日修正公布,2016年5月2
日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案件原本以審議會方式審議,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以裁判方式
為之。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懲會是否為法院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
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
正」意旨,公懲會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
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賦予當事人提起救濟的權利,發揮糾錯及權利
保護功能,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至於審判司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目前名義上雖屬於司法院,但行政事務均由公懲會
兼辦,本次修法正式把職務法庭移至懲戒法院下,確認地位。
目前公懲會龍頭為「委員長」,其餘合議庭成員為「委員」,未來也將分別更名為「院長
」與「法官」。
司法院強調,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雖均屬懲戒法院之一部分,然二者的成員組成來源、任
命程序、掌理的審判事務類型等均不相同,兩者就各自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
法官配置,及有關法官考核、對法官為監督處分與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建議
事項,應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職務法庭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
自議決,不應彼此侵越權限。故就上開二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
項,亦應予以規範。
司法院列出9個修法案重點,分列如下: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本法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委員」等名稱之規定,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修正條
文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9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
2、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分別明定懲戒法庭第一審、第
二審之合議庭成員人數及審判長之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3、配合法官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次修正更名為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之
規定,分別明定職務法庭分庭審判、審判範圍及合議庭組織之依據。(修正條文第5條)
4、懲戒法院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得置科員,並定其員額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8
條、第9條)
5、政風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明定懲戒法院政風室之設置及其組成人員之職等
與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6、為加速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增設懲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並明定其員額及辦理事務
內容。(修正條文第12條)
7、懲戒法院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其會議之組成等事項分別適用及準用法官
法第四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8、配合法官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審理程序應增加參審員2人
為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明定該類案件之評議組織、程序、方法,及法官、參審員在評議
簿上簽名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1條)
9、增設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分別
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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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20-02-09T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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