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回起算日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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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大家幫我解惑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
所生、並未由甲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民國 99 年 9 月起,逐學
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105 年 2 月止計申領新臺幣 30 萬元。甲所屬之 A 行政機
關於105 年 3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
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撤銷各該學期補助之
核定,並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30 萬元。甲不服,
主張A 機關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不得逕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且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
年,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
由?



困惑點在第二個

自己的想法:

甲主張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時效起算是原處分機關「確實知曉」之後

A機關將處分撤銷(105/4/11)開始起算(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所以請求權時效是105/4/11-110/4/10

A機關可以請求甲返還99年9月-105年4月11日止的不當得利

甲主張無理

某網站解答是甲可以主張只返還從105/4/11回推5年的補助

但是某解題書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A機關可以請求返還全部補助

請求權時效105/4/11至110/4/10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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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01-26
阿你問題在哪裡
Jacob avatarJacob2019-01-29
最高行102年11月第一次聯席會議
請求權時效是類推民法128
Hazel avatarHazel2019-02-02
撤銷處分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撤銷處分開始才有請求權基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2-07
我的想法跟你比較接近
所以我看不出來你的問題是在哪
是因為有人有不同的答案嗎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2-10
一個答案是請求範圍只能往回推五年 但是另外一個可請求
全部返還
不知道哪一個是對的
Emily avatarEmily2019-02-15
只要論述有理 基本上都能得到不錯分數
Kama avatarKama2019-02-19
兩邊都對,知曉起五年內都可以有請求權,但以處分有效起
算回推五年內之公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Puput avatarPuput2019-02-22
消滅時效是自得請求時開始起算時效。以不當得利來
說,是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得行使時起算。所謂不當得
利得請求權得行使時,是指不當得利受領人符合不當得
利構成要件時起算,此時請求權人得隨時對該受領人
請求之。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產生的公法上不當得利,
因行政處分撤銷前,仍有形式存續力,於撤銷前,仍
屬有效的行政處分,此時受領人仍屬有法律上原因而
受領利益,尚未符合不當得利要件,必待撤銷時 ,受
領人方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不當得利請求人方得請求
。這是上開決議的意思。
Emma avatarEmma2019-02-25
同樓上,請參考張桐銳(201701),公務人員長期溢領
俸給之追繳──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
,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3-01
感謝各位的指導 這樣我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