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後的影響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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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後,對其他法內(例如行政執行法第41條的即時強制
損失補償時效、國賠法第8條的請求權時效)會有影響嗎?因為上法規資料庫查詢,這兩條
法律的請求權時效依舊是寫五年,讓我有點不太清楚究竟行政程序法請求權時效修正後,
有哪些法條中規定的請求權時效會跟著改變? 不好意思請問大家了,謝謝。


補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後條文:

公布日期:102年5月22號
修正條文: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不行使
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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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4-0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4-07
樓上正解~有明文規定的都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