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為什麼需要保證人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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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09-09-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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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為什麼需要保證人 ?
(若要賠償需保證人負連帶責任 )那風險太大嘞
這合理嗎?
可以申訴?(向那一部門)
Update:
不是都有投保意外險?
和第三責任險?
Update 2:
保證人壓力太大嘞
司機這份工作太辛苦嘞
我現在才了解他們壓力

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9-10-04T09:59
您所提的是「人事保證」,是合法的!
但保證人的責任也不是無限上綱,相關法條我列於左,您自行參考:
民法
第 756- 1 條(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 2 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 3 條(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 4 條(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 756- 5 條(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 756- 6 條
(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 756- 7 條(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 8 條(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756- 9 條
(人事保證之準用)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若尚有其他問題,請直接聯絡我,因為我不一定會來回顧我已答覆的問題。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9-10-02T16:26
這要求是合理的~無法申訴.
將心比心~若你是老闆~每天面對這麼多司機駕駛~若司機不時時警惕與小心~發生交通事件比率肯定高到受不了.
需要保證人主要也是讓司機瞭解發生事故後~面對賠償的壓力會連帶波及保證人.司機的責任就是要降低事故發生頻率.
再者~即便你有了保證人~別忘了--公車公司在事故發生之時也有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只要出事~大家都有責任~
你可以到交通局處或勞工局處去詢問.應該是合理的~
2009-10-04 16:27:30 補充:
意外與第三責任險的賠償額度一定都是不夠的~將心比心~若我們是受害的一方~提出的賠償絕對不是只有保險的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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