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共同代理與表見代理 - 考試Kumar · 2018-05-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個判決說共同代理的時候沒有呢? 麻煩各位學長姐解惑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考試All CommentsRelated Posts如何註冊SOA考試經濟學考科關於微積分問題報考台鐵營運人員兵役問題關於地方五等跟初等考試102年 電子學 差動放大器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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