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與表見代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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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個判決說共同代理的時候沒有呢?

麻煩各位學長姐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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