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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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實務上採肯定說,只要有預見可能性
將適用所有共同正犯。

但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所述:
加重結果是否及於共同正犯之他人
應就個別成員審查,是否為加重結果負責。

這不是有明顯的矛盾嗎?

請問各位前輩,如果考出類似題目,實務的依據該如何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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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14-05-04
因為加重結果犯前行為故意,後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5-09
過失,一但兩人對後行為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就不可能
主觀上是過失,所以各別判斷~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5-13
X後行為主觀上過失,客觀上有預見,說錯
Agnes avatarAgnes2014-05-14
91台上50號判例沒有這段文字呢,你是不是查錯了?
不過我節錄了這段供你參考:共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5-14
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
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
各共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
聯絡為斷。
Hedy avatarHedy2014-05-16
其實我不能理解的是這句話『而非以各共同正犯間,主觀
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Puput avatarPuput2014-05-18
也可以參考100年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
Susan avatarSusan2014-05-18
因為91台上50號例認為預見可能性是以客觀判斷之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5-20
而100年台上字3062決認為應以主觀判斷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5-23
簡言之對於預見可能性判斷標準不同罷了
Carol avatarCarol2014-05-25
但都要端視其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斷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5-25
所以應就各共同正犯 分開來判斷~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5-28
我本文中其實是徐育安教授在月旦裁判時報,7期,2011
,2月對50號判例的一段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