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的問題,麻請各位大大解答指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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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m2012 (隨緣)》之銘言:
: A、B、C三人有一筆所有權「共有土地」,
: 其中A未經B、C同意,在共有土地上種植高價格的農作物,
: B、C在「民法、刑法」上能主張何種權利?
: 如:
: 1.民法侵權A是否成立? A成立刑法侵占?
: 2.是否能主張拆除農作物?若B、C自行拆除農作物,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 3.除了侵權、侵佔,還會涉及民刑法上那幾條相關規定?

回答民法的部份,
之前上課老師說,
通說來說共有未特別說明一般指分別共有居多,
1.民818: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然而使用收益以不能影響他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為限,
如果b c 認為a種植作物的行為影響到他們使用土地,
那侵權行為是成立的

2.
bc 不得自行拆除農作物,
因有作物收取權利人為a,
bc 應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
請求a回復土地

3.題意看起來民法的部份我只想到這些
有錯請鞭小力一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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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2-23
該作物依民法第66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 尚未分離者
Adele avatarAdele2013-02-24
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故該作物雖原為甲所種植 但未與系爭土地
Joe avatarJoe2013-02-26
前 應視為系爭土地之部分 在無特約排除之情況下 甲乙丙共
Agnes avatarAgnes2013-02-26
該筆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