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看到一個共有物的題目的擬答
有疑問自己想不通,想請教各位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訂立分管協議。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於丁,丁並興建房屋居住。試問: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擬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
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
先於甲。
(二)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故僅甲有優先購買權
。
-------------------------------------------
第一小題的答案我想的跟擬答一樣
第二小題我本來是答,乙、丙有根據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擬答說因為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所以乙、
丙沒有優先購買權
我疑惑的地方是
1.乙、丙也是基地所有權人
2.如果要說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那麼第一小題為何就不能用同樣的原因主
張丁沒有優先購買權呢?
3.丁的房屋雖僅坐落在甲的分管部分,但實際上其坐落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是甲、乙、丙
各1/3,沒有權利分割
兩個小題的邏輯我整個打結了…還請各位提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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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個共有物的題目的擬答
有疑問自己想不通,想請教各位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訂立分管協議。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於丁,丁並興建房屋居住。試問: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擬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
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
先於甲。
(二)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故僅甲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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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的答案我想的跟擬答一樣
第二小題我本來是答,乙、丙有根據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擬答說因為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所以乙、
丙沒有優先購買權
我疑惑的地方是
1.乙、丙也是基地所有權人
2.如果要說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那麼第一小題為何就不能用同樣的原因主
張丁沒有優先購買權呢?
3.丁的房屋雖僅坐落在甲的分管部分,但實際上其坐落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是甲、乙、丙
各1/3,沒有權利分割
兩個小題的邏輯我整個打結了…還請各位提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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