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訂分管契約,房屋出售之優先購買權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
最近看到一個共有物的題目的擬答
有疑問自己想不通,想請教各位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訂立分管協議。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於丁,丁並興建房屋居住。試問: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擬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
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
先於甲。

(二)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故僅甲有優先購買權


-------------------------------------------
第一小題的答案我想的跟擬答一樣
第二小題我本來是答,乙、丙有根據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擬答說因為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所以乙、
丙沒有優先購買權
我疑惑的地方是
1.乙、丙也是基地所有權人
2.如果要說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那麼第一小題為何就不能用同樣的原因主
張丁沒有優先購買權呢?
3.丁的房屋雖僅坐落在甲的分管部分,但實際上其坐落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是甲、乙、丙
各1/3,沒有權利分割

兩個小題的邏輯我整個打結了…還請各位提點,感激不盡!

--

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8-10-31
我覺得甲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耶
Agatha avatarAgatha2018-11-03
我覺得你說的有理~而且分管是使用收益~用來講有無優購權有點
Enid avatarEnid2018-11-04
怪??
Mason avatarMason2018-11-06
我覺得原po可以從104條的立法意旨來看 為使房地一體化 以
達經濟使用之目的 故若使乙丙有優先購買權 而該建物所座
落之甲分管所有土地與建物將無法達到104條之立法目的
Mia avatarMia2018-11-07
不確定我的回答是否正確 上面是我思考的一些方向給原po
參考
Yuri avatarYuri2018-11-08
我猜是因為若讓共有人乙丙優購,仍然無法達成房地合一的
目的吧。畢竟乙丙買了之後,仍然無法使用該屋的基地,因
為基地部分分管給甲使用了。...以上是我猜的XD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11-11
這樣加上你的文義解釋(共有人就是可以買)就肯否兩說了
,考試的話結論倒是其次
哈哈,慢e大一分鐘
Jacky avatarJacky2018-11-12
104年地特四等土法有一題類似題目也可以參考
Lily avatarLily2018-11-17
第一題賣的是共有物,共有人當然有優先購買權,第二
題賣的又不是共有物房屋,土地共有人當然不會有優先
購買權
Quanna avatarQuanna2018-11-19
這題原PO和推文都想得太複雜了,賣的東西根本不一樣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8-11-23
土104第1項「土地所有人」優購的解釋範圍,應容有爭議吧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11-24
我之前看過兩家補習班解答 不太一樣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11-24
題目出得不好,改為下列這樣子比較好:
(一)若甲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11-25
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Sandy avatarSandy2018-11-26
或是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
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Doris avatarDoris2018-11-28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8-11-29
畢竟丁只有承租土地的某部分,並且在其上興建房屋而已。
Jacob avatarJacob2018-11-30
我覺得第一小題的擬答不夠充分,你可試著以誰優購的
Enid avatarEnid2018-12-05
結果與立法意旨反推回去,結論應該就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