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從屬性的產生形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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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現行刑法關於共犯之成立,其修法理由係採下列何種形式?

嚴格從屬形式 <<<<


限制從屬形式 <<<<<

以上這兩個有何差別呢?
查到的資訊,故所謂限制從屬形式,係指正犯實行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之可罰性,而後
共犯行為之可罰性始從屬於正犯行為之可罰性而成立。
兩者來講的話,感覺上差異不大,不知道有人知道如何可以分辨其不同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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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PE36 (114.27.121.131), 05/29/2015 14:03:08
sjy0821: 現採限制從屬形式 05/29 14:29
sjy0821: 換言之,即正犯該當才有討論共犯的必要 05/2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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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Jacky2015-06-03
現採限制從屬形式
Belly avatarBelly2015-06-05
換言之,即正犯該當才有討論共犯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