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將要被公司派去美國出差,但是此趟出差會用到2個周末日,公司也並沒有
提供出差費或是補假之類,甚至連每天零用金也都沒提說會提供多少。我之前到大陸出差,
公司也是讓我自己先花自己的錢,然後再收集發票回來報帳。
我想請問:
1. 這樣的出差直得去嗎?
2. 有沒有勞基法條文是明確規定出差費是要提供多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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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出差費或是補假之類,甚至連每天零用金也都沒提說會提供多少。我之前到大陸出差,
公司也是讓我自己先花自己的錢,然後再收集發票回來報帳。
我想請問:
1. 這樣的出差直得去嗎?
2. 有沒有勞基法條文是明確規定出差費是要提供多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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