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受傷的後續索賠問題 - 工作
By Gilbert
at 2011-02-20T00:00
at 2011-02-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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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底因為要閃一個貨車司機,小卡車斜停在路邊就算,原本站在靠近卡車的地方又突然後退站到路中,所以我煞車,車子是停下來了,但是後面的機車來不及撞到我導致我左手前臂開放性骨折及脫臼,我載了一個朋友他有撞到屁股後來也有到醫院去驗傷還好沒事,我則被救護車送到醫院開刀住院四天,撞到我的騎士及搭乘的人並無受傷,後來他們和警察去警局做筆錄,我則是等到出院才去警局做筆錄,因為我是要閃人所以當下有煞車,也因為我沒有撞上卡車司機所以錯不在那卡車司機,而是撞到我的騎士因為他沒有保持適當的距離!因為開刀所以我可能有幾個月不能工作,撞我的的騎士還是學生,我也只是平凡的上班族,想請教沒法工作的這段期間要如何與騎士溝通,住院期間及後續看診有強制險可以理賠,但受傷無法工作這段時間我有請教過保險公司,他們說我可以和撞傷我的人協商...但是我不知道如何啟齒,警察說可以自行和他們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請他找調解委員會!撞到我的騎士只有我在要出院前一天到醫院看我一下,拿了一張保險公司給他們要我準備的資料給我後就沒有任何消息.之後修車時我家人有打電話跟他們說修理的費用,及我自己第一次回診時跟他們報告一下回診的狀況,也有跟他們說因我自己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受傷的這段期間無法工作希望他們能賠償,他們有跟我說是因為學生,沒有什麼錢,家裡環境也不好,但是我也有經濟壓力有貸款要付啊.....因為我也不想獅子大開口...只想請他們賠我無法工作這段期間的薪水及修車費用,後來因為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所以跟他們說等到第二次回診(3月初)後我會跟他們說醫生要我休息多久,也會請我們公司開個薪資證明給我....再一起找個地方面對面討論
想請問,如果是自己協商....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呢?如果二方達成共識是否要訂立契約還是?麻煩了...
已更新項目:
對方是沒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醫師診斷書上註明須休養二個月,但是還要等到第二次回診時醫生才會再告知我是否還需休養還是可上班,公司薪資證明也都申請好了,我是只希望對方賠我休養這段時間的薪資還有修車的費用就好,但是如果我們私下自己協商只要去買制式的合解書並準備四份就好了?還有其他的需要準備嗎?
另外請教因為公司的薪資證明是開全薪,那還需要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
想請問,如果是自己協商....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呢?如果二方達成共識是否要訂立契約還是?麻煩了...
已更新項目:
對方是沒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醫師診斷書上註明須休養二個月,但是還要等到第二次回診時醫生才會再告知我是否還需休養還是可上班,公司薪資證明也都申請好了,我是只希望對方賠我休養這段時間的薪資還有修車的費用就好,但是如果我們私下自己協商只要去買制式的合解書並準備四份就好了?還有其他的需要準備嗎?
另外請教因為公司的薪資證明是開全薪,那還需要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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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1-02-24T23:37
at 2011-02-24T23:37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若對方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那等於[根本就沒賠]一樣,任何被害人應該都不可能會答應這種和解的。
因為被害人自己原本就可以跳過和解,自行向肇事方的強制險提出理賠申請,而獲得同項ˋ同額的理賠。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和解書:
雙方各持一份[即二份],警方[一份],若要申請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一份]所以至少要3-4份。
私下和解[不經訴訟之案件]有多種方式:
例如:
可自行至各大文具店購買[制式]和解書,依其規格填寫。
若怕會有問題,也可向各鄉ˋ鎮ˋ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全國各鄉ˋ鎮ˋ市ˋ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有些與公所同地點不同樓層,有些不同地點[一般都與公所緊鄰],不管住哪裡都可逕行前往申請調解[免費]。
只要提出申請都會受理,由申請人提供對造的姓名ˋ住址,調解委員會就會排定調解開會日期ˋ時間,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假設雙方都已經達成協議,只要在上班時間內,與對方同時前往調解委員會,前往請求協助書寫和解書,任何區域的調解委員會,都會很樂意為你們服務的。
只要是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的就視同法院判決。
PS:現在大部分警局ˋ分局ˋ派出所,也都有與調解委員固定聯繫,你也可以至上開單位請求協助,雖然警員是絕對不會參與民事調解,但仍會協助民眾聯絡調解委員至警局書寫和解書。
By Jake
at 2011-02-22T01:24
at 2011-02-22T01:24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掛號費、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診斷證明書費。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每肢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不論肇責歸屬,採交叉理賠 。
問清楚對方是否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如果有的話,你休養期間的薪資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不必擔心對方是學生付不起。(也需醫師診斷書上註明須休養多久 )
不過任意險的賠償金額= 你的損失 X 對方的肇事責任 %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若對方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醫療及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上限及強制險未理賠及看護超出36000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車損以恢復原狀為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拍照存證並附上收據。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加油~祝你早日康復! 我是阿葵~
有問題可以打電話問唷 ~
By Noah
at 2011-02-24T12:06
at 2011-02-24T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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