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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與未遂之界線︰
未遂是指著手構成要件的實施,但尚未完全實施構成要件。
※故意的犯罪行為,有可能有預備、未遂之階段﹔過失的犯罪,既無未遂亦無預備。

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一)行為人須有犯罪之故意:
理論上,過失犯乃就其基本行為意圖以外之結果,依法律之規定,負其責任。
行為者,對此項結果,如無積極或消極使其發生之意,即難解為對該項結果有
著手行為,故不能謂有未遂。故實際上未遂僅以故意犯為限。

(二)須有著手階段以上之犯罪行為:
著手為實行行為之開始,行為必達於開始實行階段,始有既遂、未遂之可言。

(三)須未生犯罪結果:
即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刑罰法規各條所規定者,即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如行為而未能實現犯罪所必要構成之要件,其行為自不能謂已達於既遂
狀態。

(四)須有處罰之特別規定:
刑罰之目的原在以教育方法,矯正犯人之反社會性。犯罪情節輕微,且未達既遂
狀態,如必繩之以法,則其結果較不處罰更足導致犯罪。是以對於未遂犯之處罰,
必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未遂有三種︰普通未遂、中止未遂、不能未遂。

(一) 普通(障礙)未遂:(非不為也,是不能也;即使我願,我亦不能)


(二) 中止未遂:(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1、未了未遂:行為人雖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尚未實行必要構成要
件之行為。
2、既了未遂:行為人已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



(三) 不能未遂(不能犯):行為人已著手犯罪,但其著手之犯罪行為不能發生預期之
結果,亦無危險發生。

1.誤以為自己的手段可以實現構成要件→手段不能。
2.誤以為攻擊的對象存在(事實上不存在)→客體不能。

學者間對於如何區別不能犯與普通未遂犯,見解不一:

(1)純客觀說:事後判斷,該行為究竟能否造成危險。

(2)具體危險說:用一般人的角度去衡量。

(3)抽象危險說:用一般人的角度去衡量行為人當時在想什麼。

(4)重大無知說:一個人主觀上的認識與一般人的認識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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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08-03-17
我不知道我的是誰的 我只知道志光
法院組織法CD函授正在寄送...昨天收到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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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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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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