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筆交易銷售額$48000/營業稅$2400,
買受人分四期付款
(沒有和買受人多收利息及其他手續費)
現在需要開立三聯式發票
有上網查了一下法規,但還是不太懂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
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
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依照稅法規定,
我現在第一期應開立的發票銷售額為$48000,
之後二三四期再各開立銷售額$12000嗎?
這樣我不是多繳了營業稅了嗎?
腦袋有點打結QQ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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