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結書內容 - 工作
By Bethany
at 2011-12-18T00:00
at 2011-1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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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作受傷,業主要和我和解賠償,但我擔心對方談好和解金又不履行,我能不能先立下切結書,待對方於期限內支付和解金後,再給予和解書確認。
另切結書大致如下,內容可以嗎?
切結書本人 (以下稱甲方)為╳╳百貨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5日起改建廁所案業主,工人○○○(以下稱乙方)於打石作業施工過程,因他人疏失,意外遭到掉落傾倒磚牆擊中,至背部挫傷,第二、三節尾椎橫突骨折。
經雙方協調,甲方願支付乙方醫療費及工作損失90000元整,並於民國101年1月5日親自交付乙方,以換取和解書。如甲方未於期限交付和解金,乙方將依法提告違約及刑、民事責任。立約人(甲方)
姓名: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已更新項目:
請問昇,如果對方要說謊,拿到和解書後,不給和解金。以後上法院,硬說謊我給了啊,不然哪來的和解書。
那不是很麻煩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知道了,昇,thanks.
但我想再看一下其他網友的意見。
3 個已更新項目:
胡里胡塗:
這事件現場有兩個加害者,一位間接、一位直接。我有查詢過,公安事故業主是一定是要負責任的。如果業主答應負責我醫療費及全部工作損失,我可以在調解會中向那兩位加害者請求精神賠償嗎?因為那兩位加害者很沒道德,近四個月來(真實是發生在9月初)不聞不問,還有一人厚著臉皮說謊賴給另一個人。
4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可提出的金額多少?我背部大面積挫傷、且脊椎橫突二、三節骨折位移。休息了兩個半月後疼痛感大致消失了,現在工作只能從力道輕的開始。但右半部屁股上半部與腰接觸部分不定時會隱隱抽痛酸麻,醫生說這是血液循環不良引起慢性發炎,我做過復健,進展不大。所以只要出現抽痛,就很生氣沮喪,不知何時才能完全復原。所以我如不對他們提出精神傷害賠償,有時心情真的無法平靜。我想向直接加害要求8萬、間接加害要求6萬賠償,可行嗎?以他們從事這工作一個月有五、六萬的收入,應該不過份吧!
5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昇及胡里胡塗提供的答案,尤其胡里胡塗鉅細靡遺。雖然答案沒能到我我想要知道的程度,但昇的答案給我一個重點提示,不過還是謝謝胡里胡塗。
另切結書大致如下,內容可以嗎?
切結書本人 (以下稱甲方)為╳╳百貨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5日起改建廁所案業主,工人○○○(以下稱乙方)於打石作業施工過程,因他人疏失,意外遭到掉落傾倒磚牆擊中,至背部挫傷,第二、三節尾椎橫突骨折。
經雙方協調,甲方願支付乙方醫療費及工作損失90000元整,並於民國101年1月5日親自交付乙方,以換取和解書。如甲方未於期限交付和解金,乙方將依法提告違約及刑、民事責任。立約人(甲方)
姓名: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已更新項目:
請問昇,如果對方要說謊,拿到和解書後,不給和解金。以後上法院,硬說謊我給了啊,不然哪來的和解書。
那不是很麻煩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知道了,昇,thanks.
但我想再看一下其他網友的意見。
3 個已更新項目:
胡里胡塗:
這事件現場有兩個加害者,一位間接、一位直接。我有查詢過,公安事故業主是一定是要負責任的。如果業主答應負責我醫療費及全部工作損失,我可以在調解會中向那兩位加害者請求精神賠償嗎?因為那兩位加害者很沒道德,近四個月來(真實是發生在9月初)不聞不問,還有一人厚著臉皮說謊賴給另一個人。
4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可提出的金額多少?我背部大面積挫傷、且脊椎橫突二、三節骨折位移。休息了兩個半月後疼痛感大致消失了,現在工作只能從力道輕的開始。但右半部屁股上半部與腰接觸部分不定時會隱隱抽痛酸麻,醫生說這是血液循環不良引起慢性發炎,我做過復健,進展不大。所以只要出現抽痛,就很生氣沮喪,不知何時才能完全復原。所以我如不對他們提出精神傷害賠償,有時心情真的無法平靜。我想向直接加害要求8萬、間接加害要求6萬賠償,可行嗎?以他們從事這工作一個月有五、六萬的收入,應該不過份吧!
5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昇及胡里胡塗提供的答案,尤其胡里胡塗鉅細靡遺。雖然答案沒能到我我想要知道的程度,但昇的答案給我一個重點提示,不過還是謝謝胡里胡塗。
All Comments
By Audriana
at 2011-12-22T06:21
at 2011-12-22T06:21
不需要給錢之後才給和解書 直接雙方寫完就OK 錢沒給就提告就可
最好去警察局裡和解比較有利 像我當初是在法院裡面寫3張 1張在法院 2張對方跟我個1張 寫1 張 要簽名部分先別寫 然後影印2張=3張 正本自己拿影本可給警察跟對方(如果不履行直接提告 這樣比較好)
和解書
(甲方及加害人)XXX (對方)與 (乙方即被害人)XXX (你)因為╳╳百貨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5日起改建廁所案,於打石作業施工過程意外遭到掉落傾倒磚牆擊中,至背部挫傷,第二、三節尾椎橫突骨折,經雙方達成刑事、民事和解。
和解內容如下:
一:甲方願連帶給付乙方醫療費及工作損失新台幣玖萬 元整,並於民國101年1月5日(上午或下午)親自交付乙方。
二:乙方願拋棄其餘刑事、民事請求權。
以上和解內容經雙方當場閱覽無議簽名如下:
(甲方)XXX(對方)簽名+蓋章
電話
住址
(乙方)XXX(自己)簽名+蓋章
電話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1-12-18 19:49:14 補充:
很簡單 你如果怕他不支付要證據 就是請他用匯款的 一定有紀錄
那和解書裡面這裡要修改
一:甲方願連帶給付乙方醫療費及工作損失新台幣玖萬 元整,並於民國101年1月5日(上午或下午)電滙XX銀行或者中華郵政 局號XXXXXX帳號XXXXXX交付乙方。
2011-12-18 19:50:21 補充:
請他用賄款的 最有證據 銀行不會騙人 你也不怕被騙 但是要寫對帳號 別到時候寫錯就麻煩
2011-12-18 22:12:53 補充:
沒關西 因為我的和解書 是從法院裡面的行政人員把他們的和解書格式抄寫下來的 因為她們不賣 所以只好買橫格紙張照他們的內容抄寫下來跟對方填寫和解書
能幫到你就好 ^^
By Steve
at 2011-12-21T19:29
at 2011-12-21T19:29
(一)提出聲請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受理 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四)調解 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調解結果可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二種。 (五)繼續調解 1、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2、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3、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六)移送偵查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七)不成立證明書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八)轉報 1、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2、依規定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區公所。 (九)審核 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十)調解案件一經法院核定成立,調解案件始視為調解成立。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B05958006/o/1011121804...
2011-12-20 21:38:02 補充:
業主與加害者負連帶責任!(勞安法第16條參閱)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參閱)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參閱)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參閱)----也算是精神損失補償
至於請求多少具體金額,請版大依上述衡量再提出!
2011-12-20 21:38:04 補充:
業主與加害者負連帶責任!(勞安法第16條參閱)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參閱)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參閱)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參閱)----也算是精神損失補償
至於請求多少具體金額,請版大依上述衡量再提出!
2011-12-20 21:39:07 補充:
業主與加害者負連帶責任!(勞安法第16條參閱)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參閱)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參閱)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參閱)----也算是精神損失補償
至於請求多少具體金額,請版大依上述衡量再提出!
2011-12-20 21:42:17 補充:
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一)效力: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二)好處: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2011-12-20 21:42:36 補充:
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一)效力:
◆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二)好處:
◆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 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By Bennie
at 2011-12-22T02:58
at 2011-12-22T02:58
效力而已,如果雇主「皮皮」就是不爽付錢,您也只能依民法「契約不履行」
來起訴老闆,請求強制履行。
如果,老闆是那種信口開河,說話都可以不用負責任的,那麼,建議您直接去
告老闆後,當庭和解。訴訟上和解比較有拘束力,老闆事後如「皮皮」不願付
錢,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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