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累積因果的案例是否都不具備常態關聯性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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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人不約而同在丙的飲料中加入不足以致命之毒藥

但兩者毒藥相加之劑量足以使人致命

丙喝了 掛了



這是屬於累積因果的經典案例

有因果關係(不贅述)

在客觀規則的部分

因為難以預見會有一個不相識的人會不約而同同時下毒藥

且毒藥劑量剛好相加足以使人致命

非一般人得以預見 故不具備常態關聯性

甲乙至多成立殺人未遂


小魯的問題是

累積因果的案例好像幾乎都會被常態關聯性給打槍

有例外嗎

感謝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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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2-08
累積因果關係並不特別 各自檢討而已 不用記憶原則原則例
外啊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12-09
b大 我沒有特別去記 只是單純覺得丙好雖洨
Hedy avatarHedy2016-12-14
也是啦 不過也有兩個人為他負未遂責任了
Wallis avatarWallis2016-12-15
那雙重因果關係更雖 如果無法認定是誰造成的 依照罪疑唯
輕 兩人都未遂 沒人負殺人殺人既遂 丙更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