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lee (奴隸)》之銘言:
: ※ 引述《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之銘言:
: : 案例:
: : 甲開車不慎撞到乙、丙,致乙受傷、丙死亡。丙的配偶提起告訴並開始偵查後,乙提起
: : 自訴。此時類推§319Ⅲ,乙不得提起自訴(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九版一刷,2010
: : 年2月,第203、204頁)。
: : Q:
: : §319Ⅲ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使乙不得提起自訴,為什麼還要類推適用?
: : 1.
: : 實務見解所認為應類推適用的案例:一行為§210、§216、§168(臺高院89年座談會刑事
: : 類提案43)或一行為親屬間詐欺、§210、§216(100台上7142決)。
: : 2.
: : 觀察實務的案例,會發現兩部均得自訴,而無法直接適用§319Ⅲ,所以才
: : 類推適用。但本例中,乙就丙的部分不得自訴,直接適用§319Ⅲ無須類推。
: : 結論:
: : 因此本例中乙不得自訴的原因,在於直接適用§319Ⅲ但書,導致不能提起自訴。
: 最高法院97,5662判決閱讀完畢後
: 再一併服用同院98,2617判決
: 你會得到你要的答案
感謝H大的回文,這個判決早上已看過,擷取部分內容。
本件自訴意旨認被告等三人就移轉黃崇福所有土地所有權,共同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如果無訛,黃崇福似俱係上開裁判上一罪之直接被害人,均得提起自
訴,要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餘地。」
從這一段可以看得出來實務認為犯罪事實全部均得自訴,而無319III適用。
因此可以印證我的結論,僅犯罪事實一部得自訴他部不得自訴,才有319III適用。
98的判決因全部均非告乃罪,當然無公訴優先與否的問題。
但若再觀察前述100的判決比較,可以知道因為無319III的適用(全部均得自訴),所以
類推319III。
但林老師書的例子,過失傷害(得自訴)與過失致死(不得自訴),一部得自訴一部不得自訴
,因此直接適用319III即可,而無須類推適用319III。
所以我覺得林老師應該是舉例時筆誤了。
也感謝H大肯花時間與心力回文,謝謝
80台上2099(決):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因駕車疏失,致林正雄死亡,上訴人殘廢...惟查原判決撤銷第
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已敘明被告一過失行為發生一人死亡及一人傷害
之二結果,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過失致人於死罪之得提起自訴者,限於林正雄之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上訴人並非該重罪之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
但書規定,自屬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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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之銘言:
: : 案例:
: : 甲開車不慎撞到乙、丙,致乙受傷、丙死亡。丙的配偶提起告訴並開始偵查後,乙提起
: : 自訴。此時類推§319Ⅲ,乙不得提起自訴(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九版一刷,2010
: : 年2月,第203、204頁)。
: : Q:
: : §319Ⅲ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使乙不得提起自訴,為什麼還要類推適用?
: : 1.
: : 實務見解所認為應類推適用的案例:一行為§210、§216、§168(臺高院89年座談會刑事
: : 類提案43)或一行為親屬間詐欺、§210、§216(100台上7142決)。
: : 2.
: : 觀察實務的案例,會發現兩部均得自訴,而無法直接適用§319Ⅲ,所以才
: : 類推適用。但本例中,乙就丙的部分不得自訴,直接適用§319Ⅲ無須類推。
: : 結論:
: : 因此本例中乙不得自訴的原因,在於直接適用§319Ⅲ但書,導致不能提起自訴。
: 最高法院97,5662判決閱讀完畢後
: 再一併服用同院98,2617判決
: 你會得到你要的答案
感謝H大的回文,這個判決早上已看過,擷取部分內容。
本件自訴意旨認被告等三人就移轉黃崇福所有土地所有權,共同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如果無訛,黃崇福似俱係上開裁判上一罪之直接被害人,均得提起自
訴,要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餘地。」
從這一段可以看得出來實務認為犯罪事實全部均得自訴,而無319III適用。
因此可以印證我的結論,僅犯罪事實一部得自訴他部不得自訴,才有319III適用。
98的判決因全部均非告乃罪,當然無公訴優先與否的問題。
但若再觀察前述100的判決比較,可以知道因為無319III的適用(全部均得自訴),所以
類推319III。
但林老師書的例子,過失傷害(得自訴)與過失致死(不得自訴),一部得自訴一部不得自訴
,因此直接適用319III即可,而無須類推適用319III。
所以我覺得林老師應該是舉例時筆誤了。
也感謝H大肯花時間與心力回文,謝謝
80台上2099(決):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因駕車疏失,致林正雄死亡,上訴人殘廢...惟查原判決撤銷第
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已敘明被告一過失行為發生一人死亡及一人傷害
之二結果,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過失致人於死罪之得提起自訴者,限於林正雄之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上訴人並非該重罪之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
但書規定,自屬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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