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扣押物VS留存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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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7-07-31T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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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雖然我覺得這好像很冷門,考試可能不太會考,但還是

問一下:





一、關於扣押的規定,以前都是附帶於搜索來的,然而對非搜索而來的扣押,實務見解似

乎創設了一個「留存物」的東西。



刑訴143: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六號判決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
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亦即準用扣押物處置、發還等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警察機關自得
依法留存。原判決已敘明:本件搜索扣押,係由XX分局刑事組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搜
索票後,……搜索,搜索地點係……車輛回收工廠,搜索後並未發現任何扣押物品。嗣上
開搜索人員在非搜索票所載得為搜索範圍同路段……發現行車電腦一百十一台……等物,
因無搜索票,係經在場人XXX同意後,取樣十二台行車電腦查證,並由該分局刑事組負
保管之責……。前揭十二台行車電腦係由警察人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
犯罪現場之物」為由扣案,其在法律上之性質,係留存物。




二、刑訴去年修法新增了「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如果是非出於搜索的扣押,除了可得

為證據之物,或外,都要用扣押裁定才行



刑訴133-1:Ⅰ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三、想問的問題:



(一)現場撿到的東西,是扣押物還是非扣押物?

假使:警察抵達犯罪現場,在地上撿到凶器一把。這東西不是基於搜索而來:



1. 依照新法,因為是「非基於搜索之『扣押』」,加上又是「可得為證據之物」,不

用扣押裁定,解釋上它是扣押物。



2. 但是根據第143 條的敘述,還有實務的見解,它是「留存物」,「準用」扣押物的

規定。既然是準用,就表示本質上不是扣押物。



3. 所以:現場撿到的東西,性質上是不是扣押物啊?





(二)該判決說的「自得依法留存」是什麼意思?

如果以新法來說,就是依第133條之1沒錯(但是依照這條收進來的話,就變成扣押

   物了啊)。但是當時沒有這個法。按照當時法律,要依哪條法來留存呢?好像找不

   到一個法源依據可以「留存」。還是說當時就承認非基於搜索而來的扣押,就可以

   直接收起來作為證據了?





還請大家不吝賜教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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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7-08-03T17:59
保護性掃射也是搜索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7-08-08T02:48
一目了然法則?

有關IFRS施行以及考試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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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7-07-31T00:48
請問因為金管會公布,我國107年採用IFRS 9「金融工具」及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 而依照命題大鋼: 自民國 101 年起,試題如涉及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其作答以當次考試上一年度經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正體中文版〔包括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 構(Framework ...

關於準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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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7-07-30T23:08
如果用張文忠102年的教材準備明年後西考試會不會不足...畢竟現在都106年度教材了, ! 因此想請教大家的看法~。感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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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7-07-30T21:16
剛剛高雄宣佈因明天達豪大雨標準 , 所以停班停課 ……… 所以明天到底還要不要考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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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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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來勝的分科法典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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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7-07-30T19:56
準備司律 分科法典是不可少的 主要是要看後面的判決跟說明 但高點跟來勝都有出分科六法(這兩間是同一間吧) 而且我比較過內容後發現也大同小異 我只知道高點的民法民訴是同一本 來勝則是分成兩本 但裡面附的判例跟說明 幾乎都一樣 請教各位這有什麼不同嗎? 我民事法是買高點的 其他通通買來勝的(好像比較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