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高等法院羈押權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拜讀周昉老師之刑訴法,在強制處分羈押章節有一困惑點,

問文中提及行使羈押權之機關於審判階段由審判長、

受命法官依個案認定,但高等法院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無羈押權,僅有延長羈押處分之權,

欲請教版大是否有人知曉箇中原因為何呢?

感謝大大們了!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12-27
到底是最高法院還是高等法院?
Selena avatarSelena2012-12-29
你是指高等還是最高?
Olive avatarOlive2012-12-30
不好意思 是高等法院 但是因為我太久沒使用標題修改功能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1-03
一時忘記指令為何 ^^"
John avatarJohn2013-01-04
可能是你聽錯或老師口誤? 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1-04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108I本文定有明文 審判中包含一二三審
Mia avatarMia2013-01-05
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如果是最高法院,因為原則不開庭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1-09
或許勉強能用未經羈押審查(法官訊問)當理由
Jack avatarJack2013-01-10
三審審理中 要羈押或延押會沒什麼由二審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