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周昉老師之刑訴法,在強制處分羈押章節有一困惑點,
問文中提及行使羈押權之機關於審判階段由審判長、
受命法官依個案認定,但高等法院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無羈押權,僅有延長羈押處分之權,
欲請教版大是否有人知曉箇中原因為何呢?
感謝大大們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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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文中提及行使羈押權之機關於審判階段由審判長、
受命法官依個案認定,但高等法院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無羈押權,僅有延長羈押處分之權,
欲請教版大是否有人知曉箇中原因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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