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板上已經有討論過
但我還是有一點不懂
舉例:
甲駕車不慎撞及共乘一部機車之乙和丙,造成乙死亡及丙受傷之結果,
甲一行為觸犯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其撞傷丙及撞死乙為單一犯罪事實。
丙是過失傷害罪的被害人,
就甲撞傷丙的犯罪事實得提起自訴。
但是丙並非過失致死罪的被害人,如果也不是乙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則丙對於過失致死的部分並非自訴權人,而產生一部犯罪事實不得提起自訴的情形。
因過失致死罪為較重罪名,
因而丙就犯罪事實全部皆不得提起自訴(刑訴第319條3項但書),法院應諭知不
受理判決(刑訴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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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的點是在於
為什麼丙對於全部犯罪事實皆不可提自訴?
根據323條如果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乙的過失致死那丙就不可以再提自訴了
但是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323條1項但書不是說,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被害人提起不在此限?
我不懂的是為何丙對"全部"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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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有一點不懂
舉例:
甲駕車不慎撞及共乘一部機車之乙和丙,造成乙死亡及丙受傷之結果,
甲一行為觸犯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其撞傷丙及撞死乙為單一犯罪事實。
丙是過失傷害罪的被害人,
就甲撞傷丙的犯罪事實得提起自訴。
但是丙並非過失致死罪的被害人,如果也不是乙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則丙對於過失致死的部分並非自訴權人,而產生一部犯罪事實不得提起自訴的情形。
因過失致死罪為較重罪名,
因而丙就犯罪事實全部皆不得提起自訴(刑訴第319條3項但書),法院應諭知不
受理判決(刑訴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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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的點是在於
為什麼丙對於全部犯罪事實皆不可提自訴?
根據323條如果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乙的過失致死那丙就不可以再提自訴了
但是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323條1項但書不是說,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被害人提起不在此限?
我不懂的是為何丙對"全部"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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