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原因? - 工作
By Ingrid
at 2013-06-27T00:00
at 2013-06-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下列何者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自行迴避之原因?
(A)於該管案件,法官曾於下級法院執行執達員之職務
(B)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C)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庭務員之職務
(D)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
答案:B
請問 司法警察 和 司法警察官 兩者差別在哪?
為何B得廻避 D卻不用廻避?
Update:
我還是不太明白:
為何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卻不用自行迴避?
Update 2:
Judiciary 大大:
大大的意思是法官不可能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
但題目是:如果法官做了司法警察之職務 可以不用自行迴避嗎?
依大大們提供的法條來看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都可以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這兩者的工作內容有什麼不一樣嗎?
(A)於該管案件,法官曾於下級法院執行執達員之職務
(B)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C)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庭務員之職務
(D)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
答案:B
請問 司法警察 和 司法警察官 兩者差別在哪?
為何B得廻避 D卻不用廻避?
Update:
我還是不太明白:
為何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卻不用自行迴避?
Update 2:
Judiciary 大大:
大大的意思是法官不可能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
但題目是:如果法官做了司法警察之職務 可以不用自行迴避嗎?
依大大們提供的法條來看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都可以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這兩者的工作內容有什麼不一樣嗎?
All Comments
By Puput
at 2013-06-29T22:37
at 2013-06-29T22:37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縣(市)長。
二、警政廳長、警務處長或警察局長。
三、憲兵隊長官。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其有羈押之必要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移送者,應即時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By Andy
at 2013-06-27T19:07
at 2013-06-27T19:07
司法警察只是小**
高高在上的法官怎麼可能會擔任小**
2013-06-29 07:35:33 補充:
叫皇帝戰爭時去當傳令兵
這可能嗎
By Elizabeth
at 2013-06-28T19:50
at 2013-06-28T19:50
可是司法警察官,就是派出所長、分局長及警察局長以上的長官、
憲兵隊的長官、調查站長以上的官。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看熟一點
就會知道如何區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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