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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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841號的判決案例


某甲被檢察官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某甲並無販賣之意圖

但另外構成運送毒品罪

因此判決甲構成運送毒品罪。


這個判決說原本起訴的持有罪名屬於判決事實一部減縮

僅需於判決理由中註明即可

=運送毒品的部分與持有毒品有吸收關係

依267條屬於判決事實一部擴張

無需踐行刑訴法300條的相關程序.....



可是我記得學說認為潛在事實無代替性。

意思是起訴的顯在事實被認定無罪之後,不能以潛在的事實再為判決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已經認定原本的持有無罪

那應該是要直接對持有下無罪判決而且不能再對運送的部份為判決才對吧?

還是我哪裡理解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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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4-10-30
通常這種事,應該是有個不另為無罪之判決?也就是還是認定有罪
Yedda avatarYedda2014-11-02
僅認定無販賣,也沒認定持有是沒事的,而運送比持有大條,就判個
運送了事?
Kama avatarKama2014-11-07
也許參見下毒品危害防治題條例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11-12
去看了那個判決,只是發回更審,指明販賣毒品事證不足,跟運輸毒
品事證調查不明而已,哪裡有持有毒品沒事的認定?
Lauren avatarLauren2014-11-15
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實差不多?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11-19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Jack avatarJack2014-11-21
起訴的事實跟法院判決所據以認定的事實同一,只差在法
律評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