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1條 加重構成要件的判斷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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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唆使本無犯意之乙前往A 宅行竊,乙卻誤B 宅為A 宅而闖入,竊得現金5,000 元 後,
臨走之際,忽瞥見B 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頓生淫念,擬對丙強制 性交,當
乙動手脫卸丙之衣物時,丙驚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倉皇逃逸。問本案甲乙之刑責?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



我本來的寫法是

乙有一個侵入住宅的行為,該當321條第1項加重構成要件

若論以222條第7項加重構成要件,對侵入住宅行為雙重評價

故以僅成立刑法第221條第2項未遂罪


可是公職王的擬答是

客觀上,乙破壞了 B 對 5000 元現金之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且就加重事由而言,乙進
入 B 宅屬第 1 款「侵入住宅」之加重,又其必然曾毀越門扇,否則亦無從侵入,
故亦有第 2 款之加重之加重



問題一

照擬答的說法

侵入住宅不是幾乎=毀越門扇了嗎

可是擬答說的又有幾分道理

請問這部分要怎麼區分



問題二

加重構成要件是否需一開始有故意犯罪為必要?

假設甲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

"忽然"看到女主人而性侵既遂

可否論以222條第1項第7款 + 321條第1項第3款

或論以222條第1項第8款 + 321條第1項第1款



感謝前輩們不厭其煩的回答小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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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12-29
你可以先想想321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為什麼要分開來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1-03
1.侵入住宅不代表必然毀越門扇,如推開紗窗進入就不構
成毀越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1-04
公職王的答案參考就好,如果行為人有萬能鑰匙,不就沒
有毁越的問題了
Liam avatarLiam2017-01-06
我記得多數實務見解是以時空密接犯意相連即可,不需事前有計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1-11
實務判例是侵入之始須有本罪之犯意始能成立加重,否則另
行起意僅論普通犯罪。
Sarah avatarSarah2017-01-12
然後推開紗窗仍使紗窗失去防閑功能,亦能成立加重。
Enid avatarEnid2017-01-16
1、題目寫「闖入」,加重竊盜的部分寫侵入住宅就好,毀
越門扇是畫蛇添足,非寫不可也要用假設如何的方式寫。
Harry avatarHarry2017-01-19
2、後半部雖有強制性交之故意,但未著實,亦毋須討論加
重強制性交的問題。
「未著手實行」
Freda avatarFreda2017-01-23
3、本題似可討論有無225條乘機性交之著手。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1-27
225是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睡著不算吧
Rae avatarRae2017-01-28
學者雖有不同意見,但這是實務的向來見解,請參48年台
上字910號判例,故認為有討論的空間。
Una avatarUna2017-02-01
從窗戶進來沒有"越"嗎?
Cara avatarCara2017-02-04
從窗戶進去當然有越,但除非本題爭點太少,否則個人還
是認為毋須討論到毀越門扇及基礎行為單一及加重要件於
理由中敘明的問題(當然這是重要爭點沒錯)。以本題來說
,1、加重竊盜,2、討論侵入之初並無強制性交之故意,
援引82年第2次刑庭決議,且退步言之,亦未著手強制性交
,故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3、乘機性交(未遂),4、被教
唆人等價客體錯誤,5、共犯逾越。綜上,如果作答時間還
夠的話,就寫吧XD
Faithe avatarFaithe2017-02-07
就那份擬答而言,實務認為不論構成幾個加重事由,都只
成立一個加重竊盜,所以不會有過度評價的問題。 就這
題來說,加重竊盜跟加重強制性交應該都可以成立,參酌
前述實務見解,加重事由並非構成要件,仍不會有重複評
價侵入住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