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看賴農惟與周昉的 民刑法總則主題式申論題庫
p2-75頁 Q11題 題目大意是
甲找數名朋友到乙家作客,相談甚歡,乙不斷向大家勸酒。
甲離去時,不勝酒力,乙忙於送客未勸阻,任由甲騎車回家。
甲出車禍,死亡。問乙成立何種犯罪類型?
書上的答案大概是:
1.客觀上:乙有勸阻的義務,乙卻消極不作為
2.主觀上:乙未善盡使客人平安返家之注意,違反注意義務
3.乙對甲應構成過失致死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是同本書
P2-56頁 Q28 (97地特四等 法政政風)
甲男已婚,卻又追求同事乙女。某日與乙晚餐後分手時,乙過馬路而被闖紅燈的
公車碾過,乙受重傷昏迷。甲雖見狀,但為恐與乙交往事情曝光,逕自離去。後來
乙因延誤送醫而不治死亡。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答案是 甲無罪
我想問的是,這種題目,判斷是不是不作為犯,要看有沒有保護者保證身份
其有保護者保證身份的種類有:
1親屬
2生命或危險共同體
3事實上承擔救助與保護義務
4有一定監督 支配關係者
5監督義務之承擔
因此,我想問,為何我舉的例題一中乙是不作為犯?
我完全看不出來,乙有保護者保證的地位,
如果乙這樣有的話,那我舉的例題二中,甲也應該有巴@@
況且,萬一真的如例題一中,乙是不作為犯
那一般酒店 夜店 海產店的業者, 不就都是不作為犯了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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