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加重結果犯 跟 加重事由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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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問如果有加重結果犯事由跟加重事由該如何適用

例如:甲乙丙三人結夥騎機車強劫一路人丁,然後路人丁不放手拖行十公尺,導致路人丁死亡

請問這樣該如何論處甲乙丙之刑責?

請問是用刑法325條第二項 還是 刑法第326條第一項跟刑法第276條的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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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3-06-25
過失致死的客觀上應該就過不了,被害人自我負責~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6-28
28+325II 法條競合(補充關係
Tom avatarTom2013-06-29
去掉326,特別關係去掉276)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6-30
@@" 被害人自我負責@@ 偷車賊偷車,車主擋在前面 被撞死??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7-04
這邊自我負責真的有一點問題,從結果來看,我們居然要求被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7-07
人放手,卻不要求搶匪停車,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