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題目時,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該如何解?
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下
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在基本犯罪之故意被阻卻掉,且過失部分也因無預見可能性而無法成立時
在加重結果犯(過失)的部分,該如何去處理? 還是說這部分是我觀念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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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下
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在基本犯罪之故意被阻卻掉,且過失部分也因無預見可能性而無法成立時
在加重結果犯(過失)的部分,該如何去處理? 還是說這部分是我觀念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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