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放火罪實務上為結果或行為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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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某師講義:

173I在德派見解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日派見解同樣認為是抽象危險犯,但認為是結果犯

(怪!抽象危險犯應該是行為犯之概念,怎會同時是結果犯?有一說:一切犯罪莫非結果
犯 )

故有採重要部分開始燃燒說為構成要件結果之「燒燬」

至於實務,76年台上字第8230號判決:

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所謂燒燬,係指火力燃燒,喪失物之效用而言,必須
其物喪失主要效用,始得謂放
火既遂。

故或可謂實務採效能喪失說

應該解釋為結果要素或行為程度?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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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06-02
燒燬的判斷: 獨立燃燒說、效能喪失說(全部燒燬)
Steve avatarSteve2015-06-04
重要部分開始燃燒說、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實務傾向)
Poppy avatarPoppy2015-06-07
參考李允呈老師,刑法解題趣-分則篇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6-09
放火罪的燒燬是判斷行為的要素,行為要達到燒毀的程度
,才是放火行為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6-09
題目很少會把問題出在"燒燬",只好當作不會出(逃~
Ula avatarUla2015-06-14
一切犯罪莫非結果犯?這是日派的見解嗎?
Harry avatarHarry2015-06-15
實務是獨立燃燒說。
John avatarJohn2015-06-18
咦!易老師跟上面b大推的李老師都說是效能喪失說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