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此例為:風險降低、風險替代?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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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有分 風險降低行為、風險替代行為

風險降低:甲要打丙的頭給與重傷,被乙拉扯閃過,丙只有輕傷。 乙→風險降低

風險替代:甲要被車撞了,被乙推開,結果甲撞壁僅受輕傷。 乙→風險替代

以上是各自的定義 應該沒錯



疑例:

某日,丙給甲男帶綠帽,被甲抓到,甲氣憤難平原本有殺人故意,

當下被乙勸說,殺人你承擔不起,教訓洩憤即可,甲心想有理,取消殺意改傷害。


請問 乙的勸說 是風險降低的行為

or 傷害罪(風險替代)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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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6-03-19
甲原本即有犯意,乙則是勸說甲從重罪殺人成為輕罪傷害,就
輕罪傷害部分,乙不負教唆責任。柯耀呈老師及林鈺雄老師的
看法。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3-23
謝樓上大大!!! 我居然忽略了原有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