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殺人棄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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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 ※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甲將乙殺死,復因怕被發現,而將乙丟棄深埋深山中;
: : 此時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 殺人罪一定成立
: : 是否需要論述247遺棄屍體罪呢
: : 小弟之拙見..
: : 1.不罰後行為:無再成立247之必要
: : 2.想像競合從一處斷:概括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 : 3.數罪併罰:出於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 : 請教各位前輩哪一見解比較妥當
: : 我書沒有這題 是我自己想的
: : 還是有更好的見解
: : 指導
: 雖然推文有說該判例停止援用(理由不外乎牽連犯廢除)
: 不過牽連犯其實沒死透
: 而是變成了實務上的吸收犯
: (有時用語是吸收關係,最高法院偶爾還會套用牽連犯的概念)
: 吸收犯:以日常經驗或法理判斷,包括他罪或足以吸收他罪
: 棄屍能不能套用吸收犯視犯意而定
: 若是湮滅證據就可以
: 不然就用湮滅證據無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
: 但棄屍絕不是不罰後行為,因為可能侵害社會法益

無聊找了一下
有實務認為殺人和棄屍是數罪併罰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三號
..................................................上訴人
為湮滅證據,將A女屍體丟入管道間下方蓄水槽內,係犯同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遺棄屍體罪。上訴人先後以手肘勒住脖子、
後持石塊、磚塊毆擊A女頭、臉部致其死亡之行為,係在密切接
近之時、地,接續施行之數個殺人行為,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應成立接
續犯,論以一罪。再公訴人認上訴人於○○國小女廁中另以手指
插入被害人之生殖器內,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對於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因此部分無足夠之證據
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對於十四
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係想像競合犯,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上訴人所犯強制猥褻而殺被害人及遺棄屍體二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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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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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3-06-06
呵呵~ 小弟比較好奇W大的看法@@" 如果成立是數罪併罰肯認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6-08
怎麼看起來怪怪的....應該是強制猥褻VS殺人棄屍競合巴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6-13
前段已經說殺人棄屍為接續犯論一罪....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6-14
所以應該是強制猥褻+殺人數罪併罰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6-14
樓上,判決都說關於227的部分證據不足不成立了...
Ethan avatarEthan2013-06-15
判決說到的接續行為是行為人分別持磚頭石塊砸被害人於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6-17
死,自然上的數行為刑法評價為一行為,只成立一個271
Andy avatarAndy2013-06-19
喔~~看太快了!!有完整版嗎???
Delia avatarDelia2013-06-21
我覺得這篇的247 是指 把屍體 丟在管道間 所以才55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6-24
更正 所以 才50
Jack avatarJack2013-06-26
跟 殺完人 走人 的247= 不罰後行為 不同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6-29
數罪併罰也不是不行,實務好像沒把吸收犯用在殺人棄屍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7-01
但是若要用罪數競合論去論一罪,現行只能用吸收犯
Adele avatarAdele2013-07-04
因為棄屍不能用吸收關係跟不罰後行為
Liam avatarLiam2013-07-06
感謝冬雨哥贊助判決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