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大大
自首的要件是之一是
須是未發覺的犯罪
依照實務定義 75台上1634
大致是說
可以不用知道犯罪人是誰,但是要很明確知道犯罪的事實,
若犯罪事情不存在或只是懷疑有發生,則不符自首的要件;
同樣的若事實已發生,但是公務員不知,只是推測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也不算自首
的要件。
我想問的是,依判例
萬一我犯罪,再沒有人知道的情形下,去警局表明自己的罪行,反而還不能算自首.
還要等警方知道我犯罪的事情後,我在去警局才算自首。
依照實務判例這樣不是怪怪的嗎??不是很合邏輯@@
還是我搞錯判例的意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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